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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边坡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1日

第三节  设  计

第11条  露天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造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级领导审批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

第12条  年度采剥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对Ⅱ、Ⅲ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都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和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中。

第13条  边坡稳定验算、边坡稳定计算方法需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方能计算稳定系数值及其参数。

第14条  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准施工。如需修改已批准的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15条  排土场设计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排土机排土场。

第四节  施  工

第16条  对于Ⅱ、Ⅲ型采场,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

第17条  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

第18条  临近采场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剥工作应做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各露天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一些比较先进的爆破技术或其它减震措施。

第19条  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精度。

第五节  整  治

第20条  水是造成边坡滑坡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开挖疏水沟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第21条  在采场、排土场周围,建立完整的防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第22条  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滑落,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到界边坡上乱挖乱采,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

第23条  对矿坑内的明火,应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予以消除,保证矿坑无明火。

第24条  对局部不稳定的边坡,必须采取弱层爆破、削坡减载、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采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壁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25条  台级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具体要求按《到界台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节  边坡科研

第26条  边坡科研是露天矿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矿务局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科研费用,进行边坡科研工作。

第27条  建立边坡试验设施,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可采取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方法。

第28条  各级领导应将边坡管理列入工作日程,有计划的举办边坡技术管理短训班、学术讨论会,大力推广边坡研究新成果,了解掌握国内外边坡管理新动态。每年组织一次边坡管理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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