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6月19日

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为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范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填充、住钝性气体等措施的;
④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⑽“采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回路供电的;
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②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③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④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装包的;
⑤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煤矿改制期间,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②煤矿改制期间,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③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