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30日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水胶炸药     B 
    2 传爆体   -- -- C 
    3 装药管   -- -- 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