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谁都知道安全生产问题不可小觑,但受利益驱动,部分煤矿尤其是少数乡镇和个体小煤矿安全隐患还很多,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非常突出,是极大的潜在威胁。
要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关键是对人(老板和矿工)的管理和对钱(股本和投入)的控制。通过多年的观察和研究,笔者认为,要真正将煤矿作为大产业来抓,就要从立法上要求所有煤矿都达到“四化”,从根本上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煤矿企业公司化
所有煤矿不论大小,一律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所有股东依法公开出资,煤矿(公司)一律依法设立章程,成立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长,以董事长为煤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过程必须经由依法评估验资、律师代理和法律公证,不允许抽逃注册资金。政府还将通过技术门槛和资源拍卖这两个杠杆合并和淘汰一批煤矿。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暗股,不论任何形式的暗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必须做到以下“四化”:
1.股资透明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一律依法公开出资,不存在暗股,所有股东对暗股可以不予承认,这是股东的权力。干部在煤矿(公司)入暗股的,一定严肃查处。
2.股权明析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及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事,股东的权力和其出资严格对应一致。按股权依法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必须在煤矿(公司)上班履行其职责。
3.登记规范化
煤矿(公司)的登记必须完全按《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的规定要求进行,不得有任何方面和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工商部门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对所有的煤矿(公司)有关情况及董事进行公告。
4.决策程序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重要决定、决策,必须严格按《公司法》和煤矿(公司)的章程,通过召开章程所规定的相应会议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会等来决定。
二、煤矿工人职业化
任何一个煤矿(公司),都要有一批过去国有煤矿正式工人一样的煤矿工人。现在很多在井下从事危险作业的所谓煤矿工人,大多是刚从田野中来,“无知无畏”,这也是一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要培养一批正式的煤矿工人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事,需要诸多部门来共同努力,从政策上要建立“四个制度”:
1.煤矿用工合同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及安监、煤矿等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规范所在地煤矿的劳动用工。煤矿所聘用的工人,一律要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并且要将劳动用工合同报煤矿、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级煤矿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职业工种户籍等项目登记的花名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用工合同号、工资和工伤保险号登记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