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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四化”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8日

  2.地方煤矿行业工会制度

  各级工会要建立专门的煤矿工会,所有煤矿工人均动员加入煤矿工会。产煤乡镇建立煤矿工人工会分会,各煤矿也要成立煤矿工人工会。各煤矿的工会主席必须是煤矿的一线工人,乡镇煤矿工人工会分会主席也必须是所在乡镇煤矿的一线工人。市县级以上煤矿工会主席可以是同级总工会的同志兼任,但副主席必须有煤矿的一线工人兼任,禁止任何煤矿(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长担任任何一级煤矿工会的主席、副主席。

  3.煤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

  结合已经建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立即实行煤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依法行政,加强此项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早日惠及广大煤矿工人。切实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和矿工人身伤害保险制度,以解决事故抢险和善后资金保障问题。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在煤矿工人中建立和推广养老保险制度。

  4.煤矿工人工龄奖励制度

  煤矿工人特别是井下采煤工人是高危职业,应该考虑建立煤矿工人工龄奖励制度。对长期在煤矿工作的、表现优秀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过硬的、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特别是井下一线的煤矿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的来源,可以考虑在各级工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

  三、煤矿矿长专业化

  在煤矿任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运输和通风防突等方面的副矿长或主管的人,必须是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必须有相应的学历和相关从业经验。上述人员由各煤矿(公司)董事会聘用,一经聘用,就不得在该煤矿(公司)入股,入了的也必须退出。

  鉴于目前专业技术人才已出现断层,建议制定相应的“四个办法”:

  1.矿长任职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

  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证考试办法国家是有的,要在此基础上,联系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管理办法。例如,在安全事故中,矿长负有责任应当撤职的,就一定要撤职,不得再在该煤矿(公司)担任矿长;二要罚款,工资可以扣除;三要视情节考虑吊销(暂扣)其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证,或限制其若干年不得担任矿长。

  2.煤矿安全和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

  可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安全和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

  3.煤矿管理人员专业学历教育奖励办法

  各地要制定政策,奖励本地煤矿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历教育,鼓励更加多的煤矿工人成为优秀人才,从而促进煤矿这个支柱产业的合理、有序、安全、稳定发展。

  4.地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和推荐聘用管理办法

  各地要建立起本地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并分类进行管理。同时制定《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和推荐聘用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和人才库登记表向各煤矿(公司)董事会推荐人员。对上述人员中的相关违法人员的相应处罚要及时登记入档,确保到位。

  四、从业培训社会化

  职业煤矿工人的初始职业技术培训、煤矿管理人员和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教育与再教育培训、煤矿生产与机电运输、通风与防突防水等专业技术培训等,应交由社会上的有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学校和安全与技术咨询中介机构来承担。部门化的培训仅限于必须取得该部门任职资格的发证考试前的培训。这是防止部门培训形式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腐败现象的产生的好办法。这里也提出以下“四化”:

  1.部门培训法规化

  一定要强调政府部门培训工作的法规化。政府部门开展培训,一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一般限于必须取得该部门任职资格的考试前的培训,杜绝“培训是假,收钱是真”的问题。

  2.社会培训市场化

  承担职业煤矿工人社会培训的学校和机构应当由有关部门严格加强其资质管理,各煤矿(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培训学校和机构。

  3.专业培训实用化

  无论是部门培训还是社会培训,一定要联系当地煤矿的实际情况,多讲实用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一定要实用化。

  4.自主培训经常化

  通过行政法规规定,各煤矿(公司)一定要定期经常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董事会要给专门的自主培训经费,制订培训制度,明确有人负责执行,有关部门要检查。没有知识的矿工是保不了安全的,建立起一支有专业技术的职业煤矿工人队伍,煤矿(公司)也还必须自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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