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
1.1 选矿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厂部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由厂长直接领导;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由学历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选矿厂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1.3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厂每季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限期解决。
1.1 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并对所有职工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1.5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方可上岗。
1.6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四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对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厂前也应进行安全教育。
1.7 调换工种或脱离本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1.8 应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入厂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9 危险区域应设照明和警示标志。
1.10 作业人员上班前不应饮酒或服用麻醉性药物,当班期间不应擅自离岗、换岗、脱岗。
1.11 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应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12 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13 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有关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
2.1 厂址选择
2.1.1 选择厂址,应有完整的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气象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资料作依据。
2.1.2 选择厂址,宜避开岩溶、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3 厂址不应选择在地下采空区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险区以内,也不应选择在炸药加工厂、爆破器材库及油库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
2.1.4 厂址应避免选在地震断层带和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否则应按国家有关抗震规定进行设防。
2.1.5 厂址应避免洪水淹设。场地的设计标高,应高出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2.1.6 在居民区建厂时,厂址应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在山区建厂时,应根据当地小区气象,确定厂区与居民区的位置。
2.1.7 选厂一般建构筑物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应大于150kPa(1.5kgf/cm2);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应大于250kPa(2.5kgf/cm2)。如地基土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应对地基进行妥善处理。
2.1.8 尾矿库应尽可能远离人口稠密区或有重要设施的地方,尾矿不应直接排入江、河、湖、海。
2.2 厂区布置
2.2.1 确定建构筑物位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荷载较大的主要建筑物(破碎间、磨矿间、精矿仓等),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和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焙烧厂房及煤气发生站,布置在厂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2.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及经常喷出火花和有明火火源的建筑物的最小风频方向的下风侧。
2.2.3 应设置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2.2.1 应避免将建构筑物的一部分布置在河滨或低洼处,而另一部分布置在高处。
2.2.5 厂内铁路、道路的布置,应符合GB 1387、GB 116.1、GB 116.2、GBJ 12和GBJ 22的有关规定。
2.2.6 采用架空索道运输时,索道不应通过厂区、居民区;索道通过铁路和道路的上方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索道与高压线路交叉时,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2.7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机扩散器的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贮药、油容积小于10m3--20m
贮药、油容积10~50m3--30m
贮药、油容积50~100m3--50m
贮药、油容积大于100m3--80m
3 基本规定
3.1 车间的楼板和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楼板应设地漏,地面应设排水沟。
3.2 厂房应设地坪冲洗设施。冲洗厂房平台和通廊等的供水点,应按方便冲洗的原则布置,以间距不超过30m为宜。冲洗污水宜自流排泄,并在全厂标高最低处设置汇总污水池、排污泵站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3.3 平台四周及孔洞周围,应砌筑不低于100mm的挡水围台;地沟应设间隙不大于20mm的铁篦盖板。
3.1 地下室及暗道应设置照明、水沟、水池及排污泵,且应定期检查。
3.5 布置在地震区的建构筑物,其抗震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6 厂房不宜布置悬臂结构;工艺布置须设悬臂结构时,悬臂长度应小于2.0m,悬臂部分不应布置重量较大和振动较大的设备。
3.7 荷载较重和振动较大的设备,其基础不应坐落在平台上,而应坐落在地基上。操作平台有集中荷载时,应采取特殊加固措施。
3.8 长度超过60m的厂房,应设两个主要楼梯。主要通道的楼梯倾角,应不大于15°;行人不频繁的楼梯倾角可达60°。楼梯每个踏步上方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2m。楼梯休息平台下的行人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0m。
3.9 厂房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通道净空高度应小于2.0m。
3.10 通道的坡度达到6°~12°时,应加防滑条;坡度大于12°时,应设踏步。经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质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
3.11 高度超过0.6m的平台,周围应设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栏杆或盖板;必要时,平台边缘应设安全防护板。
3.12 天桥、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纹钢板制作。直梯、斜梯、栏杆及平台的制作,应分别符合GB 1053.1、GB1053.2、GB1053.3和GB1053.1的要求。
3.13 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扫栏杆、平台和走梯。
3.11 走梯、通道的出入口,不应设于铁路和车辆通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应设置防护装置,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3.15 道口和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点,均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
3.16 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防护屏应分别符合GB 8193、GB 8197的要求。
3.17 设备的开关和操作箱,应设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相互联系的设备开关和操作箱,宜集中放置。主要设备电机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人员检查、维护;如难以满足,应设局部操作平台。
3.18 厂内各类管线、溜槽,不应妨碍操作和行走。
3.19 高于10m的建筑物,屋顶如有可燃材料,应在室外安设离地3m宽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式消防钢直梯。
3.20 屋面须检查或经常清灰的厂房,高度大于6m的,应设检修用固定式钢直梯;多层厂房两屋面高差大于2m的,应设直梯;房檐高大于10m的,应在檐边设防护栏杆,小于10m的,可设安全挂钩,挂钩间距应不大于6m。
3.21 厂房应有足够的、供设备(部件)装配和检修用的场地。
3.22 设备的检修空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检修部件的各种装卸方向、部件的大小和位置确定合理的检修空间,在检修空间范围内不应设置其他设备和构筑物;
--起重机吊运最大部件时,部件与固定设备、设施最大轮廓之间的净空尺寸,应不小于100mm;
--用起重机吊装、检修的设备及部件,应布置在起重机吊钩能垂直起吊的空间范围内;
--检修用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应满足设备检修工作的需要;
--起重机提升设备及部件需要通过平台或墙壁的,平台或墙壁应设置吊运通道口,通道口周边与设备或部件的间隙不小于300mm;
--设备吊装孔应设活动盖板或保护栏杆、且每层吊装孔设备进出的一边应做成活动栏杆;
--建筑物第二层及其以上的墙壁设有吊装拉门的,应在拉门处设高1.05m的隔墙或装设可拆卸的保护栏杆,起重梁伸出墙外应不大于2m。
3.23 检修场地的梁板荷载,应按满荷载考虑;整体装配重型设备有可能出现集中荷载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1 检修设备的同时应检修安全装置和除尘设备,检修后应立即重新安装好,不得随意弃置。
3.25 设备大、中修后,应经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不合格应返修。
3.26 检修设备应事先切断电源,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在操作箱上挂好“禁止开动”标志牌,方可开始作业。
3.27 在光线不足的场所或夜间进行检修,应有足够的照明。
3.28 多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
3.29 浇灌锌合金时,现场不应有水,浇注件应干燥并预热到80~120℃,雨天不应露天浇灌。
3.30 进行高处作业(包括15°以上的斜坡),应系安全带。
3.31 遇到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 工艺
4.1 一般规定
4.1.1 运转设备的下列作业,应停车进行:
--处理故障;
--更换部件;
--局部调整设备部件;
--调整皮带松紧;
--清扫设备。
4.1.2 人员不应进入矿石流动空间。
4.1.3 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上部,事前应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1.4 原矿、精矿及尾矿的取样点,应设在便于取样、安全稳妥的位置。
4.2 破碎与筛分
4.2.1 停车处理固定格筛卡矿、粗破碎机棚矿(囤矿或过铁卡矿)以及进入机体检查处理故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长度只限到作业点;
--设专人监护;
--进入机体前,预先处理矿槽壁上附着的矿块或有可能脱落的浮渣。
4.2.2 固定格筛和粗破碎机受矿槽的周围(给矿侧或翻车侧除外),以及螺旋分级机的槽体靠近磨矿机的排矿端,均应设栏杆。
4.2.3 粗破碎机无给矿设备的,翻车机应在正常运转状态下翻矿,或按设备运转规程操作,不应在停车状态下翻矿。
4.2.1 用吊车吊大块矿石时,矿石应绑好挂牢,并由专人指挥缓慢起吊,吊物下不应有人。
4.2.5 需停机调整圆锥破碎机排矿口时,应先用铅锤或其他工具测定,然后停车和切断电源,方可进行调整。若须进入机内测定排矿口,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2.6 清理粗破碎机翻车场地积矿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应设专人监护。
4.2.7 处理颚式破碎机囤(堵)矿时,应首先处理给矿机头部的矿石,然后从上部进入处理;不应采取用盘车的方向处理或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进入颚式破碎机进料口作业时,应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4.2.8 处理颚式破碎机下部漏斗堵塞时,应与上下作业岗位联系好,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并设专人监护。
4.2.9 干式筛分作业应有除尘设施,并在密封状态下工作。密封装置应有便于检修、观察的门洞。
4.2.10 筛子因超负荷被压住时,应先停车,然后以专用的器械压三角皮带处理,不应手持棍棒压三角皮带处理。
4.3 磨矿与分级
4.3.1 磨矿机两侧和轴瓦侧面,应有防护栏杆。磨矿机运转时,人员不应在运转筒体两侧和下部逗留或工作;并应经常观察人孔门是否严密,严防磨矿介质飞出伤人。封闭磨矿机人孔时,应确认磨矿机内无人,方可封闭。
4.3.2 检修、更换磨矿机衬板时,应事先固定滚筒,并确认机体内无脱落物,通风换气充分,温度适宜,方可进入。起重机的钩头不应进入机体内。
4.3.3 处理磨矿机漏浆或紧固筒体螺钉时,应固定滚筒;若磨矿机严重偏心,应首先消除偏心,然后进行处理。
4.3.1 球磨机“胀肚”时,应立即停止给料,然后按“前水闭,后水加,提高分级浓度降返砂”的原则处理。
4.3.5 用专门的钢斗给球磨机加球时,斗内钢球面应低于斗的上沿;用电磁盘给球磨机加球时,吸盘下方不应有人;不应用布袋吊运钢球。
4.3.6 棒磨机添加磨矿介质,应停车进行。采用装棒机添加介质时,应事先检查装棒机的各部件,确认完好,方可进行。装棒机应有专人操作,应与起重机密切配合,并由专人指挥。
4.3.7 磨矿机停车超过8小时以上或检修更换衬板完毕,在无微拖设施的情况下,开车之前应用起重机盘车,盘车钢丝绳应事先经过检查;不应利用主电动机盘车。
4.3.8 检查泥勺机的勺嘴磨损情况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勺嘴运转方向的侧面,不应站在正面。
4.3.9 处理分级设备的返砂槽堵塞时,不应攀登在分级机、直线振动筛或其他设备上进行。
4.3.10 清除分级设备溢流除渣篦上的木屑等废渣时,不应站在除渣篦子上进行。
4.4 采砂
4.4.1 运作中的采砂船应浮态正常,船体稳定,倾角小于0.5°。
4.4.2 采砂作业期间,在采砂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进行其他作业。
过采区应采取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
4.4.3 采砂船各层甲板不应有未固定的物件,操作平台、梯楼、人行道应保持畅通。
4.4.1 不应随意增加采砂船载荷,人员不应聚集船体一侧或一端,无关人员不应上船。
4.4.5 采砂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采砂船工作时,干舷高不应小于0.2m;采砂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不应大于0.5m;采砂船过河段水位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而不应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4.4.6 地表建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应小于2m。
4.4.7 采砂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一切人员和船只不应停留或经过。
4.4.8 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的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的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4.4.9 驾驶室各控制开关、仪表以及卷扬机行程开关,应灵敏可靠。长期未启用的或受潮的电机,应经电工测试绝缘良好,并征得电工同意方可开动。
4.4.10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除非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应行船和调船。
当风速超过15m/s时,应停车并采取防风措施;风速超过20m/s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翻船或重大设备事故。
4.4.11 采砂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4.5 选别
4.5.1 重力选矿
4.5.1.1 螺旋溜槽应按高度每2m~2.5m设一分层操作平台。
4.5.1.2 离心选矿机运转时,不应将头伸入转筒察看。调整给矿鸭嘴、洗涤喷嘴及卸矿水喷嘴的位置和角度,应停车进行。
4.5.1.3 离心选矿机的给矿漏斗箱及电磁阀出现堵塞故障时,应用三角折梯去处理。
4.5.1.1 跳汰机床层应每周清理一次,清除筛板筛孔上的杂物,并检查筛板及其固定情况。
4.5.2 磁电选矿
4.5.2.1 调整干选磁滑轮下料分料板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磁滑轮侧面进行,以防矿物迸出伤人。
4.5.2.2 干选磁滑轮的皮带与滚筒之间进入矿块或其他物体时,应在他人监护下进行处理;不应在磁滑轮运转的情况下用铁棍、铁管或其他工具清除。
4.5.2.3 强磁选机运转前,应将一切可能被磁力吸引的杂物清除干净;铁棍、手锤等能被磁力吸引的物体,不应带到设备周围。
4.5.2.1 电选机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地点,运行时操作人员应避免接触高频电缆。
4.5.2.5 电选机主机与高压静电发生器,应尽量靠近配置。高压静电发生器和电选机主机前,可铺设橡胶绝缘地板。
4.5.2.6 电选机采用圆辊给料或电磁振动给料时,给料装置的传动电机或电磁振动器,应与高压静电发生器构成联锁。接入高压之前,给料传动电机或电磁振动器不能启动;高压跳闸后,给料传动电机或电磁振动器应立即停止工作。
4.5.2.7 电选机主机和高压静电发生器,应用单独支线分别与接地干线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4.5.2.8 高压电断开后,应用接地放电器将电选机高压电极上的残余电荷放掉,方可与这些部件接触或进行检修。
4.5.3 浮选
4.5.3.1 开动浮选设备时,应确认机内无人、无障碍物。运行中的浮选槽,应防止掉入铁件等杂物或影响运转的其他障碍物。
4.5.3.2 更换浮选机的三角带,应停车进行。三角带松动时,不应用棍棒去压或用铁丝去钩三角带。
4.5.3.3 更换机械搅拌式浮选机的搅拌器,应用钢丝绳吊运,不应用三角带、磨绳吊运。
4.5.3.1 不应跨在矿浆搅拌槽体上作业。溅堆到槽壁端面的矿泥,应经常用水冲洗干净。
4.5.3.5 浮选机进浆管、回砂管、排矿管和闸阀等,应保持完好、畅通和灵活,发现堵塞、磨损应及时处理。
4.5.3.6 浮选机槽体因磨损漏矿浆或搅拌器发生故障必须停车检修时,应将槽内矿浆放空,并用水冲洗干净。
4.5.3.7 浮选机突然停电跳闸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同时通知球磨停止给矿。
4.5.3.8 使用杯式给药机调整给药量,应停机进行。
4.5.3.9 配药间应单独设置,并应设通风装置。人工破碎固体药剂时,正面不得有人。
4.5.3.10 采用有毒药剂或有异味药剂的浮选工艺,或工艺过程产生大量蒸气的,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4.5.1 焙烧
4.5.1.1 使用煤气,应按GB 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4.5.1.2 焙烧竖炉点火,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 开动抽风机10~15min;
b) 打开本炉的加热煤气末端放散管放散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