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许可制度,是在完成安全措施之后,为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感,确保工作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在完成各项安全措施之后,必须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对于发电厂和变电所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许可工作,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对工作负责人应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并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对从事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线路停电检修时,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所将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将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人记录簿内,才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执行热力和机械工作票的许可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作为工作许可的凭证。
3.建筑工作监护制度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随时检查、及时纠正工作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行为。特别当工作者在工作中,人体某部位移近带电部分或工作班人员转移工作地点、部位、姿势、角度时,更应重点加强监护,以免发生危险。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如碰到现场安全条件差,或施工范围广等情况时,应增设专人监护,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若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设法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后也应履行同样的手续。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以及恢复送电制度
工作间断时,所有安全措施应保持不动,电力线路上的工作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接近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当天不能完成的工作,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如果每日收工时需要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重新验电装接地线恢复工作的,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电力线路上工作终结前工作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检修地段以及杆塔上、导线上及绝缘子上有无遗留的工具、材料等,确认全部工作人员已由杆塔上撤下,再拆除接地线。
恢复送电必须在工作许可人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的完工报告后,并确知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拆除,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变电所线路侧的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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