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1972年制定1988年修改的《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工伤事故的预防是通过监督官的执法监察和技术检查进行的。日本的监督官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具有司法警察权限的监察人员,为了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必要时可进入企业单位,对有关不安全或事故危险的情况质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甚至命令停工检查,情节严重者他们有权对该企业提出上诉。另一部分人员是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查,对一些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但必须向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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