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中,工厂的安全通道宽度首先要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要求需要满足如下3个标准,分别是:《厂矿道路设计规范》〔2007年版〕(GBJ 22-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关于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量大于有关标准中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危险化学品(如液氨、一氧化碳、天然气、无水乙醇、硫酸、氢气等)经营企业应满足如下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应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m。
与此同时,在工厂车间内的通道(参观通道和物料运送通道)还应从“安全生产”、“定置管理”的角度加以考虑。从“安全生产”的角度,主要考虑安全距离和工作空间距离。其中安全距离的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发生倾倒、高空落物、放射性元素、热辐射、冷对流、化学腐蚀等情况时避免对人、对物造成伤害、损坏的距离。工作空间距离的要求包括考虑工件、材料、工具、运输等物流的合理进出距离,包括运输车辆的宽度。
在工厂改造过程中,要尽量吸取以前工作中由于车间内通道设置存在某些弊端的教训,积极吸纳技术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合理确定安全通道的宽度和空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