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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消防保证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3日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分包、外协队伍入场前应进行三级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教育,使他们掌握防火常识,训练他们扑救初期小火的技术能力;

  施工现场禁止非生产人员在现场住宿,工程内住人应由现场防火负责人批准,并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内禁止设库房,不准存放油漆、烯料、石油、液化气、电热器具。如需要设置,必须上报保卫部;

  在施工程地下室,不准住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用火用电措施

  施工现场用明火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生火时不准用汽油、煤油等液体引火。

  在火炉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取暖火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照明线必须按规定正式架设,不准乱拉、乱接,由正式电工安装,库房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住人照明应用低压36V;

  电气焊作业,必须"三证"(操作证、上岗证、动火证)齐全,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有效时间内使用,严格落实上海市消防局的有关规定。

  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具,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技术资料,并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报项目安全环保部审批。

  六、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应根据工程情况,结构施工阶段,每50m2不少于1 瓶,装修阶段每30m2不少于1 瓶,现场消防栓周长每120m设一座消防栓、配水带、水枪,设立标志牌,主管径不小于Φ65mm,出水口不小于Φ65mm;高层建筑超过24m,设消防泵房,24 小时有人值班,竖管每隔一层设一出水口,配套齐全;

  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每年维修保养一次,不能使用过期的灭火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灵敏、有效、好用;

  现场消防栓、灭火器材四周3m之内不准堆放物品,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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