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指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在日常工作中,消防监督员常常根据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性质和内容初步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后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拟订《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经上级部门法制审核和主管领导签发,下发法律文书。一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较长,而之所以成为重大火灾隐患也常常是久拖未改的隐患,往往出现在多产权单位或者是经济不景气单位之中,同时有因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整改资金等诸多原因导致隐患整改难上加难。
重大火灾隐患,是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主要祸根。对一个区域来说,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程度,是衡量该区域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历来把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消防监督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逐步将整治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但是,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今年9-11月,公安部组织开展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保安全”专项治理,对全国各地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整治,其目的在于集中精力治理、消除遗留的火灾隐患。下面笔者就整治重大火灾隐患谈几点思考,与各位消防同仁共同探讨学习。
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依据及法律责任。
目前,《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整治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主体。《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即61号令)第三十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公安消防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责任和义务,《消防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安部61号令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3、各级人民政府有组织和督促各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法定责任。根据《消防法》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责职。
4、公安部61号令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是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定责任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