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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几点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4日

  二、正确认识重大火灾隐患的特性。

  1、危害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显然比一般火灾隐患更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作了具体的定性表述,即“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难定性。首先由于重大火灾隐患很难作出定量的规定,因而对现实重大火灾隐患的确认操作性较差,科学性缺乏;其次,对同一种火灾隐患,由于存在的环境、场所不同,最后认定的结果也会不一样。

  3、动态性。重大火灾隐患可以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变化,它的产生、存在和消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况,一是技术规范修订后,防火要求提高,致使原来符合要求的场所变为火灾隐患场所;二是随着场所规模的逐步扩大,要求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而未及时配套;三是改变场所的使用功能,降低火灾危险等级,火灾隐患有时可随之消除。

  4、复杂性。主要是指形成的过程比较复杂,整改的涉及面广,产权多家,协调工作大,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甚至有重大火灾隐患一旦形成就很难整改到位。如新市区辖区内的兵团农房大厦在建立之初由于资金问题致使自动消防设施未完工,同样因资金问题导致该大厦出现多产权现象,而资金和多产权问题直接导致该大厦火灾隐患整改一拖再拖。

  三、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基本对策。

  针对当前整治重大火灾隐患难,部分单位和法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性认识不足,整改不主动,现有法律前置条件多,强制手段不力的状况,建议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各单位和法人整改自身重大火灾隐患的自觉性。把学习法律和遵守法规统一起来,在依法明确整改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营造自觉守法的氛围;尤其对那些拒绝整改或故意拖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务必依法处罚;后果严重的,要对照《刑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绳之以法。

  2、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整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行使检查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不断加大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和处罚违法的力度;建立宣传和公开重大火灾隐患社会举报及奖励制度,在现有法律设置前置条件的情况下,把着眼点放在消除火灾隐患上,而不是单纯的罚款上;在当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整改火灾隐患困难大的现状下,要依法用足罚款、拘留和停产停业等罚类,尤其是依靠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联手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经济扛杆的作用,以弥补强制手段不硬问题。对于部分整改不主动、危险性大的火灾隐患单位,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曝光,公示社会,形成压力;另一方面要在上级消防部门的支持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及时将单位火灾隐患的存在情况依法告知外方,借助外力督促整改。

  4、积极推行政府牵头、部门负责、消防监督、规定期限、责任到人的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机制。我省各级政府公告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和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实践证明,这套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一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必须依靠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和督促。同时,这一机制还需要根据现行法规,结合火灾隐患存在的特点,不断加以深化、拓展和完善。

  总之,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只要我们历史地、科学地分析存在的原因和特点,才能既依法整治,同时实事求是地提出整改重大火灾的有效措施,制定一系列整改措施、方案,帮助单位协调解决困难,不断探索新方法,创造新模式,最终实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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