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3、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4、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5、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6、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
第十五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及周边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2、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3、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2、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3、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4、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5、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6、安全防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7、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条 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