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炔站
根据乙炔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与爆炸性分类,乙炔站属甲类(使用或产生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它在厂区的布设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3)宜靠近主要用户处,
(4)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5)乙炔站应布置在工厂区域内有明火地点(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和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指有飞火的烟囱和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的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
乙炔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2的规定。
表17.12 乙炔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防火间距(m) 乙炔站 名称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原有) |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 12 | 14 |
14 | 16 |
16 | 18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居住、公用建筑 室外变电站,配电站 | 30 | 30 |
25 | 25 |
30 | 30 |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厂房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体,则应从吐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和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④距人员密集的居住区或重要的公共建筑不一小于50m
乙炔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电力线的辅线与外墙上无门窗的乙炔站和渣坑的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2)架空电力线的轴线与外墙上有门窗的乙炔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并加1m,
(3)在特殊情况下,对架空电力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小距离。
气态乙炔站的总安装量不超过10m3/h时,其制气站房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制气站房的生产厂房外墙上的门窗、洞,与制气站房有门、窗、洞的外墙、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4m。
(2)制气站房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同一企业有氧气站时,乙炔站及电石渣堆与空气设备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表17.13的规定。
表17.13乙炔站及电石渣堆与空分设备吸风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
乙炔发生器 型式 | 乙炔站的安装容量m3/h | 制氧工艺种类 |
空分塔具有乙炔净化措施,且制氧流程内具有硅胶、铝胶吸附干燥装置 | 制氧流程内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
最小水平间隔(m) |
水入电石式 | ≤10 | 100 | 50 |
>10至<30 | 200 |
≥30 | 300 |
电石入水式 | ≤30 | 100 | 50 |
>30至<90 | 200 |
≥ | 300 |
乙炔站与道路的间距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30m ;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20m ;
厂外道路 (路边) 15m ;
厂内主要道路 (路边) l0m 。
乙炔站在以下部位应禁设回火防止器:
由数台乙炔发生器共同供气时,在汇气管与每台发生器之间,必须装设回火防止器,防止一台发生器事故影响其它发生器;
站内乙炔管道在通往厂区管道前应设置回火防止器,防上厂区管道网发生事故影响乙炔站。
发生器间,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发生器间地坪至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根据发生器的高度,发生器维护检修的方式,发生器加料装置的结构型式等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4m。
(2)发生器间严禁贮存电石。
(3)发生器间的每台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炔放散管,应单独通至室外,并应高出乙炔站屋脊lm以上。
乙炔设备的排污管亦应接至室外。
每台发生器不同部位的事故排放管(装在泄压膜上)应分别通至室外,排放管口距室外地坪高度不应小于3.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