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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气瓶安全使用常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01日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4、为了避免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气瓶爆炸、气体燃烧、中毒等事故。所有瓶装气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气体的性质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瓶装气体的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15、使用单位应做到专瓶专用。严禁用户私自改装、擅自改变气瓶外表颜色标志、混装气体,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改装者责任;
      16、使用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时,凡接触气瓶及瓶阀(尤其是出口接头)的手、手套、减压器、工具等,不得沾染油脂。因为油脂与一定压力的压缩氧或强氧化剂接触后能产生自燃和爆炸;
      1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18、当开启气瓶阀门时,操作者应特别注意缓慢,如果操之过急,有可能引起因气瓶排气而倾倒坠地(卧放时起跳)及可燃、助燃气体气瓶出现燃烧甚至爆炸的事故;
    由于瓶阀开启过急过猛,压力高达15MPa的气体瞬间内从瓶内排至有限的胶质气带内,因速度快,形成了“绝热压缩”,导致高温、引燃胶质气带的燃烧甚至爆炸。此外,由于猛开瓶阀,气流速度快,因摩擦静电能引发可燃物及助燃物的燃烧(助燃气体的燃烧往往是因有可燃物的存在而发生的)。 
    五、搬运气瓶的注意事项:
      1、气瓶搬运以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安全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2、三凹心底气瓶在车间、仓库、工地、装卸场地内搬运时,可用徒手滚动,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倾斜,另一手推动瓶身沿地面旋转,用瓶底边走边滚,但不准拖拽,随地平滚,顺坡竖滑或用脚蹬踢;
      3、气瓶最好是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衬有软垫的手推车),单瓶或双瓶放置,并用铁链固牢。严禁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以避免损伤身体和摔坏气瓶酿成事故;
      4、气瓶应戴瓶帽,最好是戴固定式瓶帽,以避免在搬运距离较远或搬运过程中瓶阀因受力而损坏,甚至瓶阀飞出等事故的发生;
      5、当需要用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需把气瓶从高处放回地面时,必须两人同时操作,并要求提升与降落的动作协调一致,姿势正确,轻举轻放,严禁在举放时抛、扔,在放落时滑摔;
      6、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装卸气瓶,以避免因野蛮装卸而发生爆炸事故;
    7、气瓶搬运中如需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设备。用机械起重设备吊运散装气瓶时,必须将气瓶装入集装箱、坚固的吊笼或吊筐内,并妥善加以固定。严禁使用链绳、钢丝绳捆绑或钩吊瓶帽等方式吊运气瓶,以避免吊运过程中气瓶脱落而造成事故;
    8.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9.气瓶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必须平整,放置时将气瓶竖直放稳并固定牢,方可松手脱身,以防止气瓶摔倒酿成事故;
        10.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11.运输可燃气体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12.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13.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4.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15.严禁使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
    气瓶使用单位应主动积极地配合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以防止气瓶在运输和使用中发生事故。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主要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重量和容积的测定、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
      1、钢质无缝气瓶: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或接触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应予报废处理。
      2、钢质焊接气瓶: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30年应报废;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2年应予报废。
      3、铝合金无缝气瓶: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或在腐蚀性介质(如海水等)环境中使用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4. 4.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自制造之日起,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超过15年报废。
    5. 5.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报废,按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俗称“螺丝瓶”),因已超过使用寿命应进行报废处理。
    6.溶解乙炔气瓶:
    使用年限未超过15年的,每3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报废。
    7.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气瓶使用寿命为15年。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钢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按报废处理。
    8.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气瓶使用中如果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时,都需要随时进行提前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使用前都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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