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严掌握新设道口
(1)新设道口或人行过道,应先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或分局审查批准;
(2)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内不超过一处为宜。
3.保证道口的安全通行
(1)各处车辆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见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离钢轨2m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或抢越。
(2)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凡遇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严禁车辆、行人抢行。
(3)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道口信号机的下列显示要求:
①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亮稳定红灯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②红灯灭灯,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③当红灯和白灯均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故障,道口信号机停用。此时,车辆、行人仍应按未设道口信号机的道口的各项规定办理。
(4)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邽望,确认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5)各种车辆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并执行下列最高时速的限制通过铁路道口;机动车辆为20km/h;大、中型拖拉机为15km/h;小型拖拉机为10km/h。车辆如在道口发生故障,驾驶人员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2m),确实无法移出时,要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通知两端车站。
(6)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7)两轮畜力车或赶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牲畜的人要牵住牧畜徒步通过。
(8)特别笨重、巨大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9)在距道口20m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邽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