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按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内在原因可分为三类:
观察错误(接受信息)--心理原因导致对外界环境的客观信息没有正确的观察,生理原因如疲劳、疾病等导致对道路交通环境、交通规制状况以及其它交通动向的观察失误,此外,道路条件不好、交通标志和路面交通标示不清楚以及由于交叉路口冲突区域太大等,也常引起观察错误,据统计,约占全部事故的60%; |
判断错误(信息处理)--包括对对方车辆的行动、对道路的形状和线形、对对方车辆的速度以及自己车辆对对方车辆的距离、过份相信自己的技术以致对自己车辆是性能和速度以及车身安全空间的大小等的判断有误,此判断过程往往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般只有几分之一秒。因此,驾驶人员要有相当熟练的驾驶技术。 |
操作错误(动作反映)--主要是技术不熟练,对车辆和道路不熟悉,遇紧急情况时不能应付自如,以及车辆本身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不灵,驾驶人员训练不够正规和车辆检验制度不严等(较少)。 |
⑶按交通事故的对象分类:
车辆间事故,即车辆与车辆碰撞的事故(collision),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大转弯时侧面碰撞、超车时的接触型碰撞以及右转弯时的侧面碰撞型等,发达国家约占70%,我国约占20%; |
车辆对行人的交通事故,包括①机动车冲上人行道所发生的压死、压伤行人的交通事故,②行人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马路时被机动车压死、压伤的交通事故;③个别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乱穿马路被机动车压死、压伤的交通事故。我国25%,工业化国家10%-20%; |
汽车对自行车的事故,我国30%以上,有的城市高达50%; |
汽车单独事故,包括汽车在下坡时由于行使速度太快、汽车左右转弯或掉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以及在桥上因大雾天气或因机械失灵而产生的汽车坠入江河的事故等,较少,但多为恶性事故; |
汽车与固定物碰撞事故; |
铁路道口事故。 |
⑷按违反交通法规的对象分类
机动车驾驶人员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事故,包括违反安全驾驶规程、违反规定速度行驶、强行超车、逆行、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左右转弯及掉头不适当、违反临时停车、违反优先通行规则、闯红灯过路口、与前车不保持安全距离、转载不当、酒后开车、机械失灵、过度疲劳等,国外高达95%,我国60%; 骑自行车人交通事故--骑自行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在快道上骑车、逆行、骑快车等; 行人交通事故。
人口事故率,表示在所研究区域内,每十万人口因交通事故而死的人数,即
Rp=(D/P)*100,000
式中:D--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P--人口总数;
Rp--每十万人口的交通事故死亡率。 车辆事故率,表示在所研究的区域内,用该区域的机动车拥有量来平均的交通事故次、伤、亡数字。
一般指每一万辆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伤人)率,即
Rn=(P/N)*10,000
式中:D--交通事故死亡(伤人)人数;
N--机动车拥有量;
Rn--每一万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伤人)率. 运行事故率,表示在所研究的区域内,用该区域内交通事故次数、伤、亡数和所有运行车辆与其运行距 离的乘积之比。即
Rt=(D/T)*100,000,000
式中:D--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T--在所研究区域一年内的总运行车辆公里数;
Rt--每亿运行车辆公里的交通事故死亡率。
5.交通事故统计有关规定
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重伤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财产损失: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不列入交通事故统计的情况 :
轻微事故 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厂矿、油田、农场、林场自建的专用道路,农村机耕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以及住宅区楼群之间的道路); 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施工作业路段中发生的事故; 军车、武装警察车辆发生未涉及地方车辆或人员的事故; 铁路道口及渡口发生的事故; 蓄意驾车行凶、自杀,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自己碰撞车辆发生的事故等发生的事故; 车辆尚未开动发生的事故(人员挤、摔伤亡事故); 由于自然灾害所发生的事故(地震、台风、山洪、雷击)。 交通事故统计口径 :
由交通警察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统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国际标准为30天,大约80%的国家采用此标准,中国和意大利为7天,法国为6天,希腊和奥地利为3天西班牙、日本和台湾为1天; 由卫生部门统计,统计时间为一年。原则上卫生部门统计的交通事故死亡数字要比警察部门或运输部门的统计数字高30%左右。
人(交通参与者)--机动车驾驶员(80%~90%)、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 车--车辆结构与性能、状态(发达国家0.5%以下,日本0.1%,我国5%); 道路与环境--道路条件(几何参数、路面附着系数、道路安全设施、绿化、隔离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