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
3000总吨以上
5000总吨以下或
2206LW以上
3676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以上至75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8万
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1500总吨以上
3000总吨以下或
1103kW以上
2206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以上 1.死亡l一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以上至6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6万
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
1000总吨以上
1500总吨以下或
735kW以上
1103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至5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4万
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
1000总吨以下或
368kW以上
735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以上至35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3万
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
300总吨以上
500总吨以下或
221kW以上
368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以上至25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万
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
200总吨以上
300总吨以下或
147kW以上
221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 1.死亡14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以上至10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6000
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
20总吨以上
200总吨以下或
14kW以上
147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500元
以上至3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750
元以上至7500元以下
20总吨以下或
14kW以下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以上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500元
以上至2万元以下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450
元以上至7500元以下
注: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表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3.船舶等级的划分:拖船按主机额定功率划分,其他船舶按总吨划分,既未核定吨位又无功率的船舶按载重吨比照总吨划分。
国务院于1989年1月3日通过并于同年3月29日发布施行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此外,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4类。
(1)、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4)、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