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
8.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私藏的。
9.进入工作面,未敲帮问顶或未检查支护质量作业的。
10.在空顶下作业的。
11.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
12.未按规程规定顺序进行爆破或一次全断面起爆的。
13.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14.违反作业规程规定进行采、掘、运、支、回作业的。
15.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
16.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
17.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时,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8.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的。
19.使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拉运单体支柱、棚梁等设备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操作的。
20.工作面支柱初撑力没有达到规程规定且不及时处理的。
21.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的。
22.两巷回撤与工作面回柱平行作业的。
23.拆卸或更换安全阀、测压阀及软管时,对液压缸没有进行卸压的。
24.移溜时,中心点柱摘除长度超过规程规定且不及时支设的。
25.综采工作面安装前、开采前、回撤前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
26.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27.处理冒顶时,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
28.凿岩台车式钻机及配套设施安装不到位就使用的。
29.装载机、侧卸式装岩机铲斗上站人的。
(二)机电运输
1.不按规定检查提升钢丝绳、运输系统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的。
2.立井提升把罐工未挂(放)保险绳发出提升信号的;信号工未接到把罐工安全信号擅自发出提升信号的;罐笼停稳前打开罐笼保险链出入罐的。
3.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无信号或信号不可靠强行作业或指挥作业的。
4.提升、起重钢丝绳插接(卡接)长度不符合规定作业或指挥作业的。
5.立井、斜井提升装置、局部通风机、带式输送机系统、轨道运输系统、胶轮车运输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及其配套安全设施安装后未验收准用擅自使用的。
6.调车或运行时不按规定顶车行驶的;不使用警铃或移动语音报警装置的;不按规定发出警号或警铃的。
7.运行车辆制动、方向或安全装置不可靠继续使用的;超速30%~50%(不含50%)行驶的。
8.车辆运行中人员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9.在斜井(巷)提升,矿车掉道采用脱钩处理或绞车强拉上道的。
10.机动车辆或人力推车撞击风门的。
11.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无压杠(锚)措施或压杠(锚)失效的;临时小绞车无戗柱或压戗柱松动的;固定或永久小绞车不做基础的。
12.低压电器设备检修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停电工作牌或上锁,设备检修作业停电但不闭锁的。
13.压力容器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测定的;主要设备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测试、探伤、测定的。
14.擅自拆除防误闭锁、塞阻联锁开关、甩掉保护装置的。
15.检修作业“动机、动电、动液(水)、动气(汽)”未停、未查、未对危险源辨识,未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作业的。
16.处理煤仓口堵塞或上下口作业、高空或起重作业、超限运输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7.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的;设备失爆后继续使用的;井下带电打开防爆设备的。
18.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井下电气作业未检查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的。
19.设备长期、连续超负荷运行的;使用钢丝绳、单轨吊、链带等超负荷提升运输的;车辆违规运人、超载运人或人物混运的;胶轮车超载或超额定爬坡能力且无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
20.胶轮车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闯红灯的;运行中强超强会、不避让行人的。
21.井下非防爆专用火工品运输车运送火工品的。
(三)一通三防
1.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2.将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风流短路。
3.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甩掉不用或短接,造成闭锁失效的。
4.瓦斯检查员对瓦斯积聚不汇报、不处理的。
5.人为调低传感器数据的。
6.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或控制线的;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7.井下安全监测系统故障在8小时内不处理的。
8.瓦检员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
9.造成抽放管路破损泄漏瓦斯的。
10.瓦斯抽放钻孔终孔后不按规定要求封孔的;未按规定验收瓦斯抽采钻孔或弄虚作假的。
1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未按要求对不装药炮眼进行充填的。
12.突出矿井岩巷掘进不按规定打探煤钻孔的;未按措施设计要求施工防突钻孔的。
13.未及时进行风量调节,造成风速超限或欠风作业的。
14.人为破坏或甩开束管致使束管监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15.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全矿井或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16.测风、测尘员不按规定测风测尘、做假数据的。
17.不按规定设置风门联锁或人为破坏风门联锁的。
18.因操作不当或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矿井防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19.瓦检员不按规定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20.不按规定进行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的。
21.人为破坏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测设施的。
22.注液氮作业时,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23.未经允许私自关闭井下抽放系统管路或调整抽放系统的。
(四)地测及防治水
1.工作面有出水征兆,未及时撤人并上报,继续施工的。
2.未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施工的。
3.人为因素造成排水能力不够的。
4.贯通过程中,未按规程要求下发测量贯通通知单的。
5.人为因素导致地测资料漏报、错报的。
6.施工探放水钻孔未按规定安设孔口管和控制闸阀,套管安装不牢固,密封不严的。
7.探放水前,施钻单位未通知测量人员现场放线,私自施工的。
8.施工探放水钻孔终孔后,水压过大随意拔卸钻杆的。
9.钻孔终孔后,施工人员未进行封孔,封孔长度、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
10.钻机司机及换钻杆操作人员工作服未达到“三紧”进行操作的。
11.私自伪造或破坏测量标志的。
12.擅自对外提供地测资料和图纸的。
(五)地面建筑施工
1.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未办用火证或未经现场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未做防护措施派专人监护的。
2.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未经专职电工检测绝缘阻值、检查接线及接零保护的。
3.随意拆除或改换原配接线插头(座)的;随意延长或换小电缆线的。
4.工具外壳、手柄破裂继续使用的;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5.夯机操作开关使用倒顺开关代替定向开关的;进线无护线胶圈的。
6.操作、维修保养、清理和调整木工机械时戴手套的;未经专业培训使用多功能(电锯、电刨、电钻合一)木工机械的。
7.清理斗坑时未将料斗双险挂牢或未挂的;在料斗下方作业或穿行的;人员擅自攀爬塔吊塔身的。
8.使用钢筋冷拉设备时,未将作业区进行围挡防护,人员随便穿越作业区的。
9.吊物前未对索具进行检查就吊装的;吊散物不装箱或装笼的;运长料时超出吊篮或在吊篮内立放时未制定可靠安全技术措施或捆绑不牢固、重心偏移的。
10.高度大于2米梁柱模板支设时不设工作台的;高空作业无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高空绑扎钢筋时无安全工作平台、无临边防护的;作业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防护栏、防护网、挡脚板或防护栏杆、防护网高度不足1.2米的。
11.拆除脚手架时未设置警戒线和标志、无专人看管的;拆下的架管直接往下投放的;拆模时不设置安全工作平台的;硬砸、大面积撬落、模板直接落地的。
12.开挖基槽、基坑时没有根据土质和开挖深度进行放坡和必要支护的;基坑开挖深度5m及以上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基坑边界周围未设置有效降、排水设施的。
13.设备安全保护及防护装置不全或失效继续使用的。
14.油漆与其它易燃物品一起存放的;熬制沥青地点设在电线垂直下方的;装沥青的溶化桶没有将桶盖和气眼全部打开就烘烤的;向燃烧的沥青中浇水的。
15.站在砂轮轮片径向正面操作的;使用没有防护罩的手提式砂轮机的。
16.物料提升机及其它提升机具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等不齐全的;使用未经过鉴定验收合格的吊、索具的;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提升机及其它提升机具的。
17.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18.采用起重拔杆起吊100KN及以上吊物时,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六)通用部分
1.安检员、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险情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2.跟班、带班人员不按规定跟班、带班,弄虚作假的。
3.指挥无证人员上岗的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4.要害岗位睡岗、串岗、酒后上岗或指派饮酒人员上岗的。
5.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焊作业无动火电焊报告或报告未按程序审批的。
6.运送氧气和乙炔、火药和雷管、酸和碱等危险物品不分装分运,固定、防护措施不可靠的;在交接班高峰期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的。
7.使用喷灯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带水焊接作业时不穿绝缘靴的。
8.起吊作业斜拉斜拽吊物不平衡、起吊操作不稳的;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使吊钩物件脱钩的。
9.起吊时人站在吊物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
10.吊物超重的;起吊钢丝绳断丝、磨损、变形超限继续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及防护装置不全或失效继续使用的。
11.高处向下抛掷杂物、重物或配件不设专人监护的。
12.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防护措施、无人监护作业的。
13.供用电设备检修随意增加停送项目的;随意延长停电时间的;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14.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15.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的;误停送电的。
1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停电作业不按规定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17.高压电气试验时不穿绝缘靴的;不设置围栏及悬挂警示牌的。
18.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电气作业时对邻近的带电体、盘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9.电动工具无双重绝缘、绝缘破损、无可靠接地而使用的。
20.用木楔或其它物品将开关跳闸装置塞住,致使其失去作用的;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
21.带式输送机运转中清刮机头、机尾粘煤的;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处理跳链或捅堵塞溜槽的。
22.专用线停放车皮不做防溜措施的。
23.人工清仓无安全措施的;清仓时不系安全带(绳)、无人监护的;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
24.拆卸重型卡车轮胎时不放轮胎气的。
25.携带他人入井卡入井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C类不安全行为
(一)采掘
1.风机两巷发生支护变形、损坏,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管控而进行其它作业的。
2.打眼工打眼时带手套、没有系好工作服纽扣、上衣袖口没有绑扎好以及在作业前没有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
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制作引药、装药、爆破或放炮警戒绳、牌、哨不全的。
4.炮眼质量(角度、深度)不合格或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瓦斯、水、温度、透孔等情况)时进行装药的。
5.不按规程规定装填水炮泥的。
6.一次放炮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不及时处理的;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的;不按规程规定发出放炮信号而放炮的。
7.采煤工作面缺梁少柱,不及时补齐继续作业的。
8.炮采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综合机械化工作面采煤机割完煤后不及时移架支护的。
9.采掘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补、铺、联网的。
10.采煤工作面局部采高超过支柱最大支撑高度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刮板输送机飘链、出链、溜槽损坏、刮板输送机不平继续操作的。
12.移刮板输送机时不使用移溜器的。
13.不使用专用放炮橡套母线而使用其它缆线代替的。
14.泵站司机没有携带检测乳化液浓度有效器具的;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5.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16.检修打眼机具时,未切断电源或压风而进行检修的。
17.操作司机离开掘进机、装岩机时,未及时切断电源并闭锁的。
18.无爆破工资格证,运送火工品的。
19.井下存放炸药、雷管专用箱的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0.在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或支护不完好、有淋水地点制作引药的。
2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用手拉电雷管脚线、硬拽管体或硬拽脚线,或取出电雷管后不及时将脚线扭结短路的。
22.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或将电雷管斜插、捆在药卷上的。
23.掘进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锚杆拉力、锚索张紧试验的。
24.随意拆卸、损坏压风自救装置各类零部件的。
25.液压钻车在倒钻机时未设置警戒的。
26.液压钻车工作时支腿不处于工作位置或支护不稳定的;前照灯未打开的。
(二)机电运输
1.绞车司机没有执行“八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不开;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开;安全保护不全不开;一坡四挡不全不开;闸失灵手把过位不开;超数量挂车及装车不规范不开;信号不清不开)之一的。
2.电机车司机没有执行“六不开”(电机车不完好不开;灯、闸、铃、瓦斯断电报警仪、撒沙装置失效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风门高度、宽度及开度不符合要求不开;驾驶棚、门不合格不开;蓄电池过放电、受电弓不完好不开)之一的。
3.把钩工没有执行“八不挂”(安全保护设施不全不挂;信号联系不清不挂;重车装的不规范不标准不挂;超过规定车数和重量不挂;绞车道行人不挂;钩头连接装置及保险绳有一处不完好不挂;一坡三挡不全不挂;声光信号不全不挂)之一的。
4.电机车、综掘机、装岩机、装载机照明灯不亮继续操作的。
5.设备停用停机后未将启动开关手把打在“零位”、未闭锁的;未进行制动或打掩定位的;未将离合分离的;人员离开岗位未将特殊操作手把取下的。
6.耙斗机制动闸不灵敏,钢丝绳磨损超限、打结继续使用的。
7.耙斗机、扒装机、装载机、带式输送机、电机车等防护设施不全开机的。
8.不按规定使用采煤机与刮板机闭锁装置的。
9.乘坐架空乘人器时,在其上打闹、晃动,携带超长、超宽、超重工具或物料的。
10.斜井(巷)串车提升未挂红灯、无声光警示信号的。
11.斜井(巷)绞车拉空钩,小绞车拉空钩无人看护或看护人员行走在钩头上方的。
12.运输设备或机动车辆启动、行驶、停止信号不全或失效运行的。
13.车辆在运行线路上随意停靠的;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特殊停车未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的;司机离开机车关闭车灯、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换向器的。
14.违反规程规定人力推车的;在坡度超过7‰的轨道上停放车辆未采取措施的或采取措施不当的。
15.平巷矿车掉道使用电机车强拉复轨的。
16.车辆平巷同向行驶间距小于40米的;斜巷小于80米的;通过风门、弯道、交叉口、硐室时不鸣笛预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