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和《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基础》(Q/SHJ1000-2014),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建设单位、洗煤厂、地面建筑及为其服务的委外施工队伍。电力板块、煤制油化工板块及其它地面单位执行自行规定。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安全行为: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行为。
(二)不安全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风险和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不安全行为识别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员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仍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及时汇报,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员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可能产生或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和风险等级,将其分为A类、B类、C类三类。
A类不安全行为: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
B类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
C类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六条 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减(12个月)全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发生2次A类不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减月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重新抵押。年度内发生2次B类不安全行为的升级为A类。
第八条 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规定的人员,扣减月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发生2次C类不安全行为的升级为B类。
第九条 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现场不能直接认定责任人的,组织追查认定责任,对责任者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劳务工比照同工种合同制员工的扣罚金额50%执行。
第十一条 不安全行为所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列入单位(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分级、分类(在册人员、外委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统计不安全行为人数。
第十三条 对于触犯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相关处理应在所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对识别出的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为不安全行为控制和矫正培训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中未列入的不安全行为,可参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程度,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员工举报不安全行为,能够及时向安监部门或领导汇报,经过核实并得到有效处理的从单位(部门)安全奖励基金中提取奖励:
1.A类奖励300元。
2.B类奖励200元。
3.C类奖励100元。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神宁办〔2009〕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员工不安全行为种类
2.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登记表
附件1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员工不安全行为种类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
(一)采掘
1.放炮作业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2.放明炮、糊炮或处理拒爆、残爆不执行“三大规程”规定的。
3.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的。
4.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仍继续钻眼爆破的。
5.采煤机、刮板运输机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闭锁启动开关的。
6.采煤机滚筒、掘进机截割头、液压钻车钻臂、耙斗机附近(警戒标志以内)有人作业时,启动设备的。
7.掘进迎头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8.处理转载机故障或破碎机体内物料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闭锁启动开关的。
9.瓦斯超限或停风时,工班长、安检员、瓦检员未及时将采掘工作面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
10.露天采面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台阶高度、边坡度进行施工的;露天采面工作帮上部边沿裂隙发育,经观察分析可能发生大面积滑坡,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二)机电运输
1.在车辆(含矿车、电机车、连续牵引车、机车、胶轮车)行驶中,趴、蹬运行车辆;蹬坐滑轨、非运人带式输送机的。
2.斜井(巷)提升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3.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或不挂保险绳的;不按规定使用挡车栏、阻车器的;不按规定超挂车的;无措施挂超限车的。
4.轨道运输不挂链、不挂钩头推车、顶车造成飞车的;胶轮车下坡空档滑行的。
5.无证驾驶胶轮车,超速50%以上的;在禁止通行的巷道内行驶的。
6.设备检修作业不停电、不闭锁、不挂停电工作牌或上锁的;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接地、挂停电作业牌或上锁的。
7.车辆方向、制动或其它安全装置不可靠继续使用的。
8.高压供电系统未按规定强行送电或误停送电的。
9.井下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无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一通三防
1.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喷灯焊或不严格执行措施施焊的。
2.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不听瓦检员劝阻,强行作业的或瓦斯超限,瓦检员不制止现场人员作业的。
3.破坏井下安全监控仪器或设备致使安全监测装置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4.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
5.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的。
6.随意进入设有栅栏、警戒牌区域的。
7.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规程措施排放瓦斯的。
8.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的。
9.未按规定进行防突指标检测并记录的。
(四)地测及防治水
1.有水患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或未按探放水措施执行的。
2.使用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探放水钻机施工的。
(五)地面建筑施工
1.高空作业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不符合要求的。
2.机械设备(搅拌机等)运转中卡阻或异常,未停机、断电、闭锁、挂停电牌或上锁就检查、检修、排除故障的。
3.机械设备安全保护及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电气设备无接零(地)保护、漏电保护器失灵的。
4.物料提升机的缆风绳未安装在专用地锚上或失效的;接料平台口未装防护门、通道两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5.塔吊内人员与物料混装的;吊篮装载超载或超限的。
6.进入搅拌机滚筒内维修时,开关箱不停电、不上锁、不设专人监护的。
7.将身体任何部位或工具伸入旋转、运行机械内的。
8.未通过计算随意增减塔吊机平衡重量的。
(六)通用部分
1.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指派其上岗的。
3.要害岗位脱岗的。
4.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5.通过提升孔提升、放落物品违反有关规定或提升、放落物品工作结束后不按规定将安全防护围栏复位的。
6.在装有易燃易爆容器上进行焊接作业的;在未清理干净的易燃易爆容器上进行焊接作业的;无措施在容器内焊接作业的。
7.无任务单、工作票,无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高风险作业或指挥作业的;电气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不安全行为:
(一)采掘
1.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就进行装药、爆破的。
2.炮眼封堵不严、不实或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的。
3.爆破通电后拒爆时,未按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
4.放炮后未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
5.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的。
6.采掘工作面放炮员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