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警语集锦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生命诚可贵,幸福价更高,若想无事故,安全要记牢。
生产再重重不过安全,金钱再贵贵不过生命。
没有安全就没有员工的家庭幸福,没有安全就没有干部的政治生命,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和谐发展。
安全的本质是生命,安全的意义是效益,安全的精神是责任,安全的方针是第一。
不立规矩不成方圆,不守规章难保安全。
规章制度天天讲,安全生产时时抓。
班前讲安全,思想添根弦;班中讲安全,操作保平安;班后讲安全,警钟鸣不断。
安全工作严是爱,处理事故松是害。
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
要我安全是爱护,我要安全是觉悟,我会安全是幸福。
小隐患如溃堤的蚁穴管涌,大隐患如吃人的猛虎饿狼。
天下难事做于易,安全大事做于细。
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一个漏洞说千遍,不改仍然是隐患。
安全是幸福的桥梁,事故是痛苦的深渊。
千起事故源于侥幸,万般痛苦皆因麻痹。
眼观六路识隐患,耳听八方避灾难。
春夏秋冬多变换,把握规律保安全。
安全思想一日放松一日患,侥幸心态一时存在一时忧。
绳子总在磨损地方折断,事故常在薄弱环节发生。
安全是生命,冒险是拼命,违章是玩命,蛮干不要命。
违章作业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杀人。
安全第一忘不得,违章作业干不得,侥幸心理有不得,盲目操作要不得。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三违和事故连在一起,遵章和安全连在一起,安全和效益连在一起,效益和利益连在一起。
以事故为镜可知隐患无情,以教训为镜可知安全重要。
智者用智慧换来安全与效益,愚者用事故换来反悔和痛苦。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永无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