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
注:Ⅰ类电气设备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与电源变压器的距离超过50m以上时,其保护零线(PE线)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保护零线最小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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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线截面(mm2) |
保护零线最小截面(m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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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6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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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S≤35 |
16 |
|
S>35 |
S/2 |
4)接引至移动式电动工具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必须采用铜芯软线,其截面不宜小于相线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3.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并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4.当施工现场不单独装设低压侧为38O/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而利用原有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原系统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5.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6.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7.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保护地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
2)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作保护地线时,应在金属构件之间的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连接线,其截面不得小于10O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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