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项目经理部 编号:201X-007
主送单位 | 安全质量管理部 | 主送人 | |||
接收单位 | 接收人 | ||||
交底内容 | 施工用电 | 日 期 | |||
交底记录: 1、施工用电,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由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检查、量测。 3、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 4、电工经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5、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发电机中性点处、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7、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8、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情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前,严禁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严禁用水进行灭火。 10、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方可对触电者做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11、电气装置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出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严禁强行合闸。 12、施工现场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13、施工用电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绝缘导线。 (2)应设横担和绝缘子,并架设在电杆上。 (3)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和机械强度要求。 14、电杆埋设应牢固,回填土应夯实。 15、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 16、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与架空线路边缘之间安全操作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015.0(2)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4.07.08.0(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72.02.54.05.06.017、施工用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沿地面明设,当必需明设时应加设防护管。 (2)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 (3)穿越建筑物、铁路、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加设防护管。 18、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最大弧垂处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m。 19、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以及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0、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21、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的挡距内,架空线不应有接头。 22、配电室应单独设立,并设有操作、维护通道,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23、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应作接地(接零)。 (2)名称、用途、分路应做标记。 (3)严禁直接挂接临时用电设备。 (4)配电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应断电上锁。 24、总配电箱应靠近电源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与开关箱的距离严禁大于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25、当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必需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应分路设置。 26、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厚度为1.2-2.0mm的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应能防雨、防尘。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装设位置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场所,其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27、配电箱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总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备。分配电箱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开关箱应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设置分路开关。 28、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及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及以上的电动机严禁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29、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有锁,有防雨措施,严禁放置杂物,并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电源断开,严禁带电作业。 30、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31、施工现场的光照度应满足相关作业的需要。 32、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为220V。 (2)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 (3)高温、有导电粉尘、狭窄场所不得大于36V。 (4)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不得大于24V。 (5)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得大于12V。 33、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水式照明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具。 34、施工照明使用的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得低于3m,距离易燃物不得小于0.5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使用简易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 35、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船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警戒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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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 复 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