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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9日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五、整治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4月14日至4月20日)
    乡人民政府通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利用宣传标语、手册等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参与,提供线索。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4年4月21日至5月9日)
    乡人民政府将积极组织乡安监办、乡国土所、乡水利站等相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乡逐矿全面摸底排查,对属于取缔和关闭的矿山,由乡人民政府上报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该停产整顿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5月10日至5月14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验收工作由乡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转报县安监局,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参加验收人员和县安监局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金属非金属非法矿山取缔关闭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公安、工商、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参加,按标准取缔关闭。
    七、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严格执法。对于干扰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凡专项整治中发现有参股入股、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等现象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治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依照市、县政府的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迫切要求。各村及各相关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在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严格验收。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验收后,对证照齐全的矿山要认真做好记录归档,对已关闭的矿山要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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