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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培训宣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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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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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 培训宣贯解读课件 备注:1 1 前言 2 主要变化 目录 contents 备注:2 01 前言 备注:3 修订背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修订《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 现行《规定》于2010年发布,虽经两次修正,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种作业领域出现新工艺、新技术、新风险,原有规定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实际需求。例如,新兴行业特种作业的界定、培训考核内容等需要更新,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应对新挑战的能力。 3、解决培训考核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发现特种作业领域存在培训“走过场”、考试“走形式”、执法“宽松软虚”、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修订《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加强监督,强化考核发证机关、培训考试机构等主体责任,提升培训考核质量,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真正掌握安全技能。 4、回应企业和从业人员诉求 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对优化办证流程、延长复审年限、“跨省通办”、证书互认等方面提出大量意见建议。修订《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简化流程、减少证明事项、延长证书有效期等措施,实现减环节、减时限、优服务、提效率,更好地惠及企业和从业人员。 5、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修订《规定》需与上位法衔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确定机制,并对培训考核标准、证书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法律实施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备注:4 修订历程 2010年5月24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9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 2015年5月29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2025年12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 2013年 2015年 2025年 备注:5 内容概括 最新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9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四章 换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备注:6 名词解释 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51个准操项目。 特种作业的类别 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备注:7 02 主要变化 备注:8 增加立法依据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衔接职业教育体系,强化培训与学历 / 技能等级的匹配。 备注:9 优化工作原则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解读:新增“高效便民”原则,不仅关注管理,更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强调为企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现了管理理念的进步。 备注:10 调整人员准入条件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且无妨碍安全作业的身体缺陷;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解读:对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取消了学历要求,使其准入门槛更加灵活,适应更多人群;同时,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新增高中学历要求,提高学历门槛,以应对该领域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 备注:11 扩大免培范围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解读:明确持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有利于减少重复培训,降低取证成本,促进技能与岗位匹配,为有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了取证的便捷途径。 备注:12 新增培训方式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解读:培训方式多元化,赋予了企业更多自主权,满足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 备注:13 提高对培训机构的要求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承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报告作业类别或者操作项目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规范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备注:14 明确从业人员带薪培训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无 备注:15 深化落实“考培分离”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进行公示,便于公众查阅。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公示考试收费标准、申请考试所需材料目录,规范考试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考试点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公示考试流程、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考试注意事项等信息,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完整留存考试系统数据。 承担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解读:要求考试点需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完整留存数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考核过程的标准化、透明化和可追溯,为精准监管提供支撑,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明确规定承担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从制度上切断利益关联,有效杜绝了“既当教练又当裁判”的现象,确保考核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提升证书“含金量”。 备注:16 取消申请取证地域限制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十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有学历条件要求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学历证明材料。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特种作业人员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解读:取消了申请取证地域限制,进一步适配了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现实需求;将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调整为个人健康承诺书,简化手续,均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 备注:17 增加考试机会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补考。 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解读:理论考试不限次数,实操考试不得超过5次,允许免费补考,为考生提供了更多机会,有助于提高通过率。 备注:18 要求证书信息上传全国统一证书查询平台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特种作业人员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解读: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随时查验证书真伪,让“假证”无处遁形。 备注:19 明确实体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解读:明确规定实体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方便特种作业人员随时随地使用证书,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备注:20 推动证书互认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申请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无 解读:为后续“一岗多证”整合、减少重复取证奠定制度基础。 备注:21 “复审”改为“换证”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换领新证。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解读:换证流程简化,减少了管理成本,减轻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负担。 备注:22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办理换证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无 解读: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办理换证,更加人性化,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 备注:23 完善证书失效管理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失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换证办理;失效超过1年的,按照首次取证办理。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无 解读:完善证书失效后的补救方式,更加人性化,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 备注:24 新增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及考试点监督检查重点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培训所具备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过程管控、培训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无 备注:25 新增对以不正当手段取证的处罚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备注:26 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惩处力度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备注:27 新增培训机构罚则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责令暂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招生、限期整顿;逾期未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导致培训内容严重缺失的; (三)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虚假安全技术培训学时证明,帮助骗取考试资格的。 无 备注:28 新增考试点罚则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四十三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任务: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要求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的; (三)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的; (四)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 (五)纵容、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故意删除、故意丢失、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 考试点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无 备注:29 新增考生违规处理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成绩无效,考核发证机关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贿赂、作弊行为的。 无 备注:30 新增事故责任关联 4、达到好用实用管用目标 2025版本 2015版本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无 备注:31 谢谢观看! 备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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