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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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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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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 常熟市渔政管理站 备注:1 2008年,我国的水产品总量为4890万吨,占全球渔业总产量的40%,我国水产品总量已连续19年位居世界首位,是世界第二大水产国秘鲁年产量的5倍还多,2011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了5611万吨。 2011年全国螃蟹总产量64万吨,其中江苏省产量30.5万吨。 2012年上半年我国水产品出口量178.47万吨,同比下降5%。 备注:2 2002年发生的出口虾仁“氯霉素事件”,导致欧盟2002年1月31日做出全面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规定,造成超过6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全国多家水产品加工企业倒闭,教训惨痛。 2006年11月1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预警:在“大菱鲆鱼”专项抽检中,检出违禁药物的残留,超标药物有7种,全部都是抗菌药,其中有3种属于禁用渔药,分别是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有4种不是禁用药,分别是土霉素、红霉素、环丙沙星和恩诺沙星。消息发布后,很多消费者“谈鱼色变”,造成了全国大菱鲆停售的局面,大菱鲆养殖业遭受重创。 备注:3 2001年—瘦肉精猪肉使顺德区630名村民中毒 2001年—广东省河源市2000多人疑瘦肉精中毒 2006年—上海多宝鱼事件 2006年—东莞6人瘦肉精中毒,1人死亡 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36人瘦肉精中毒) 2006年—河北红心鸭蛋事件(苏丹红) 2007年—山东多宝鱼事件 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 2008年—出口日本禽产品硝基呋喃代谢物残留事件 2009年—广州市70人瘦肉精中毒(发生在两会期间) 2010年—甘肃青海吉林再现三聚氰胺超标奶粉 2011年—“3.15”双汇瘦肉精事件 动物源食品安全事件 备注:4 1997年—2007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因食品安全绿色技术壁垒而受阻的总值超过2000亿美元。 2002年出口欧盟水产品因氯霉素残留超标遭全面禁运造成经济损失达6亿多美元。 2004年山东出口禽类产品因磺胺二甲嘧啶残留超标造成经济损失达1.3亿多美元。 2007年山东多宝鱼事件造成经济损失达40亿元。 2008年全国范围内因三聚氰胺事件造成经济损失……? 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造成经济损失……? 备注:5 从法律、监管、标准、检测、认可认证、水产品可追溯、水产品召回、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八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也对食品安全给出了准确的定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备注:6 产地环境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4-2001)规定水质质量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的规定。同时,还要求底质有害有毒物质最高限量符合 备注:7 投入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备注:8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备注:9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10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 (二)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 (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备注:11 食品安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从1999年开始残留监控工作,先后发布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 监控计划》 《官方取样程序》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化合物清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 《兽药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备注:12 国内兽药监控情况 农业部176号公告(2002年2月9日) (列出了在动物饲料及饮用水中禁止使用的药物清单) 农业部193号公告(2002年4月9日) (列出了禁用兽药清单) 农业部235号公告(2002年12月24日) 允许使用,不需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允许使用,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允许治疗作用使用,但不得在动物组织中出; 禁止使用,不得在动物组织中检出。 农业部1519号公告(2010年12月27日) (对176号的补充,主要是激动剂类) 备注:13 禁止使用,不得在动物组织中检出 药物名称 禁用动物种类 靶组织 药物名称 禁用动物种类 靶组织 氯霉素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硝基酚钠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克伦特罗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硝呋烯腙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沙丁胺醇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毒杀芬(氯化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西马特罗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呋喃丹(克百威)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氨苯砜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杀虫脒(克死螨)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己烯雌酚及其盐、酯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双甲脒 水生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呋喃它酮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酒石酸锑钾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呋喃唑酮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锥虫砷胺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林丹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孔雀石绿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呋喃苯烯酸钠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五氯酚酸钠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安眠酮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氯化亚汞(甘汞)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洛硝达唑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硝酸亚汞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玉米赤霉醇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醋酸汞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去甲雄三烯醇酮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吡啶基醋酸汞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醋酸甲孕酮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甲基睾丸酮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群勃龙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可食组织 备注:14 兽药残留的危害 毒性反应 急性毒性反应(瘦肉精中毒反应) 慢性毒性反应 (氯霉素、磺胺类、氨基糖苷类) 病原菌耐药性(青霉素、氯霉素、磺胺等) “三致”危害(雌激素、同化激素、丙硫咪唑、砷制剂、硝基呋喃类、六六六等) 激素作用 对内分泌功能的影响 对生育功能的影响 儿童性早熟 过敏反应 青霉素 休克 四环素 荨麻疹 磺胺类 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 喹诺酮类 光敏反应 肠道菌群失调 破坏和抑制人体胃肠道正常菌群的生长 非致病菌被抑制或死亡,人体菌群失调 容易造成病原菌的交替感染 细菌耐药物的产生,抗生素失去疗效 备注:15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16 微生物性病原 生物性病因 (病原侵害) 寄生虫性病原 病因 非正常环境因素:T、DO、H2S、NH3-N、pH等 营养不良 非生物性病因 动物本身先天或遗传性缺陷 机械损伤 发病原因 备注:17 疾病的综合预防措施 1. 彻底清池 2. 保持适宜的水深和水色 3. 放养健壮的种苗和适宜的密度 4. 饵料应质优量适 5. 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条件 6. 经常进行检查 7. 在日常管理中要防止病原传播 8. 定期药物预防 备注:18 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申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鱼类: 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EHN)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 马苏大马哈鱼病毒病(OMV) 鲤春病毒血症(SVC)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VHS) 软体动物: n包那米虫病(Bonamiosis) 单孢子虫病(Haplospuridiosis) 马尔太虫病(Marteiliosis) 闭合孢子虫病(小囊虫病)(Mikrocylosis) 派琴虫病(Perkinsosis) 甲壳类: Taura综合症(TS) 黄头病(YHD) 白斑病(WSSV) 备注:19 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结核分支杆菌、副结核分支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巴氏杆菌、致病性链球菌、李氏杆菌、产气荚膜梭菌、嗜水气单胞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腐败梭菌和其他致病性梭菌、鹦鹉热衣原体、放线菌、钩端螺旋体。 水生动物病病原微生物: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马苏大麻哈鱼病毒、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病毒、锦鲤疱疹病毒、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毒性脑病和视网膜病毒、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毒、真鲷虹彩病毒、白鲟虹彩病毒、中肠腺坏死杆状病毒、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毒、核多角体杆状病毒、虾产卵死亡综合症病毒、鳖鳃腺炎病毒、Taura综合症病毒、对虾白斑综合症病毒、黄头病病毒、草鱼出血病毒、鲤春病毒血症病毒、鲍球形病毒、鲑鱼传染性贫血病毒。 备注:20 氯霉素 孔雀石绿(阴性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类: 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代谢物等 氟喹诺酮类:如如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 磺胺类: 如磺胺二甲嘧啶等 四环素类: 如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等 激素类:如己烯雌酚 、甲基睾酮等 喹乙醇 硝基咪唑类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主要品种 备注:21 药物残留与水产无公害养殖 渔药残留: 水产养殖生物接触渔药后,药物的原形、代谢产物以及与该药物相关的杂质蓄积在其细胞、组织或器官内,称为渔药残留。 渔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 1)毒性作用:人类长期摄入药残水产品,药物可在人体内积累,达到一定量时即可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如:磺胺损伤肾脏;氯霉素影响免疫 2)产生过敏反应或变态反应:有些药物具抗原性,能刺激机体产生免疫应答甚至过敏反应,严重时可引起休克。如:青霉素过敏 3)导致耐药菌株产生:渔药药残可使人类体内菌群的耐药性发生改变,对人类疾病的防治带来困难:影响药物效果,延误治疗过程; 4)导致人类菌群失调:敏感菌数量减少,耐药菌数量增加 5)产生“三致”作用(致畸、致癌、致突变):如孔雀石绿致癌等 6)激素作用:激素类药物残留会导致人类正常生理功能紊乱等。 备注:22 渔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1)不遵守休药的有关规定: 休药期:水产养殖生物停止用药到允许上市(食用)的间隔时间。 2)不正确使用药物:使用水产禁用药物或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部位等不符合规定造成药物残留。 3)使用未经批准上市或使用的药物:由于对这类药物的药动学和休药期缺乏了解而造成药物残留。 4)水产饲料中含有药物:水产饲料生产中添加了可产生药残的成分,导致养殖水产品的药物残留; 5)养殖环境含有药物:养殖水体或底质中受到药物污染,导致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 6)运输或加工时受到药物污染。 备注:23 备注:24 水产养殖品渔药最高残留限量: 1)定义:允许在水产品表面或内部残留药物或化学物的最高量(或浓度)。又称允许残留量。 2)不同渔药在水产品中的最高残留量() 备注:25 无公害水产养殖的药物使用原则 1) 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为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2) 水产养殖的病害防治,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 3) 渔药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 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 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限制或禁止使用“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渔药。 5) 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盲目增加用量或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6) 执行休药期,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残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7) 严禁使用禁用渔药,水产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备注:26 鱼类禁用药物 我国发布的鱼类禁用药物主要包括重金属类、激素类、抗生素类、高残留类,共有地虫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杀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杀虫脒、双甲脒、氟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脒、磺胺噻唑、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那斯、氯霉素、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环丙沙星、阿伏帕星、喹乙醇、速达肥、己烯雌酚(包括雌耳醇等其他类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雌性激素)等32种 备注:27 对人体的主要危害 氯霉素:该药对人类的毒性较大,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 血小板减少等),此外还可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的形成。 呋喃唑酮:呋喃唑酮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残病。 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和吡啶基醋酸汞:汞对人体有较大的毒性,极易产生富集性中毒,出现肾损害。 锥虫胂胺:由于砷有剧毒,其制剂不仅可在生物体内形成富集,而且还可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它具有较强的的毒性。 备注:28 五氯酚钠:它易溶于水,经日光照射易分解。它造成中枢神经系统、肝、肾等器官的损害,对鱼类等水生动物毒性极大。该药对人类也有一定的毒性,对人的皮肤、鼻、眼等粘膜刺激性强,易引起中毒。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有较大的副作用:它能溶解足够的锌,引起水生动物急性锌中毒,更严重的是孔雀绿是一种致癌、致畸药物,可对人类造成潜在的危害。 林丹(六六六)、毒杀芬:均为有机氯杀虫剂。其最大的特点是自然降解慢,残留期长,有生物富集作用,有致癌性,对人体功能性器官有损害等。 杀虫脒、双甲脒:农业部、卫生部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中把杀虫脒列为高毒药物,1989年已宣布杀虫脒作为淘汰药物;双甲脒不仅毒性高,其中间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致癌作用。该类药物不可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对人体造成潜在的致癌危险。 备注:29 喹乙醇:主要作为一种化学促生长剂在水产动物饮料中添加,它的抗菌作用是次要的。已发现其对水产养殖动物的肝、肾功能造成很大的破坏,引起水产养殖动物肝脏肿大、腹水,造成水产动物的死亡。如果长期使用该类药,则会造成耐药性,导致肠球菌广为流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甲基睾丸酮:属于激素类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较慢,极小的残留都可对人类造成危害。可造成女胎男性化和畸胎发生,容易引起新生儿溶血及黄疸。 己烯雌酚:可引起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头痛反应,损害肝脏和肾脏;或引起子宫内膜过度增生,导致孕妇胎儿畸形。 酒石酸锑钾———该药是一种毒性很大的药物,尤其是对心脏毒性大,能导致室性心动过速,早博,甚至发生急性心源性脑缺血综合症;该药还可使肝转氨酶升高,肝肿大,出现黄痘,并发展成中毒性肝炎。 备注:30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3种。 无公害水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农业行业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水产品。 备注:31 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渔业) 通用标准7个 养殖技术规范28个 产品标准31个 无公害I渔业标准66个 备注:32 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2002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3-2006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NY 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5056-2001 无公害食品 中华绒螯蟹养殖技术规范 GB 18406.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DB3205T 208-2011 “太湖1号”青虾与河蟹池塘混养操作规程 DB3205T 207-2011 泥鳅池塘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DB3205T 149-2007 小型湖泊鱼、虾、蟹综合生态增殖技术规程 备注:33 苏州市农业地方标准:“太湖1号”青虾与河蟹池塘混养操作规程(DB3205/T 208-2011) 池塘周围环境符合GB/T 18407.4的规定。 水源充足,排灌方便,水质符合NY 5051的规定。 土质符合GB 15618规定,池底平坦,底部淤泥≤20cm,不渗水,不漏水。 苗种质量符合GB/T 26435-2010的规定。 植物性饲料有豆饼、玉米、小麦和水草等,动物性饲料有小杂鱼、螺蛳和河蚌等,质量符合GB 13078的规定。配合饲料质量符合NY 5072的规定。 做好各项生产记录,生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发现病害,对症下药,药物使用按NY 5071的规定执行。 备注:34 谢谢倾听! 备注:35 备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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