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第 1 条:应熟知和掌握起重工一般知识以及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定,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证者,方可独立操作。
第 2 条:应根据不同的作业项目,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水上作业应按规定穿救生衣。
第 3 条: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 4 条:工作前应掌握和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 5 条:检查施工生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用电安全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第 6 条:应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设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 7 条: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第 8 条:进行钢梁或钢结构拼装遇到螺栓孔错位时,应用尖头工具校正孔位,严禁用手指头在孔内探摸,以防挤伤。
二、起重作业
第 9 条:起吊物件前,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有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第10 条:拴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拴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多支点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中间的夹角不宜大于60度。
第 11条:拴挂吊具的位置、方向应正确,使用的千斤绳、卡环和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 12条:吊具拴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千斤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千斤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拴溜绳。
第13 条: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的吊点拴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的距离为全杆件长的0.3倍处,并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单支点起吊吊点位置表
物件长度(米)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吊点位置(米) | 1.5 | 1.8 | 2.1 | 2.4 | 2.7 | 3.0 | 3.3 | 3.6 |
物件长度(米)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吊点位置(米) | 3.9 | 4.2 | 4.5 | 4.8 | 5.1 | 5.4 | 5.7 | 6.0 |
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并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双支点起吊吊点位置表
物件长度(米)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吊点位置(米) | 1.1 | 1.3 | 1.5 | 1.7 | 1.9 | 2.1 | 2.3 | 2.5 |
物件长度(米)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吊点位置(米) | 2.7 | 2.9 | 3.2 | 3.4 | 3.6 | 3.9 | 4.0 | 4.2 |
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的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经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支点位置。
第14 条: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厘米,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方可继续提升。
第 15条: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第 16条:物件起吊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第 17条:起重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信号。信号员应由四级以上的起重工、责任心强、生产经验丰富的人担任。起吊前应与司机约定好指挥信号,作业时必须集中精力,信号应清晰,准确。
第 18条:起重作业指挥信号,应采用音响信号,旗语信号或手势信号并用,进行指挥。信号的具体规定详见GB5044-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第 19条: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情况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第 20条: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许靠近被吊物件或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第 21条: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拔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第 22条: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米以上为宜。
第 23条: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钩、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如以两副吊钩起吊细长物件时,必须在技术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第 24条:当用两台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各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起吊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第25 条:起重机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附近进行作业时,其臂杆、吊具、钢丝绳、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第 26条: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下进行起重作业时,应要点停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表3 起重机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米)
输电线路电压(kv)≤ | 1 | 10 | 35 |
水平距离 (m) | 1.0 | 1.5 | 3.0 |
垂直距离 (m) | 2.5 | 3. 3.0 | 4.0 |
三、工地搬运作业
第 27条:搬运物件时,走行姿势要正确,两腿要摆开,单人负重最大不超过80公斤,多人抬运长大物件时,步伐应协调,负重要均匀,每人负重不得超过50公斤。
第 28条:使用的抬杠和绳索必须质量良好,无横节疤,裂纹、腐朽等。搬运沥青枕木或其他有毒物品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 29条:搬运氧气瓶等压力容器时,严禁用肩扛,应两人抬,并轻抬轻放,切勿放在靠近油脂或烟火的地点。
第 30条:采用胶轮平板车推运料具时,推行姿势应正确,速度不宜过快,在有坡道的地段推运时严禁溜放,小车间隔距离平道宜在2米以上,坡道应距10米以上,不得在二台车之间穿行。
第 31条:采用轨道小平车运料具时(指在工地内),平车上应装有制动装置,时速一般不得超过5公里,平车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0米,推车时应站在车的两侧,禁止站在车的前端或坐在车上,并严禁溜放。装车时应对正车的重心,不得偏载,并捆绑牢靠。
第32 条:采用托板、滚杠拖拉机械设备时,所经过的道路应平整、坚实。托板和滚杠应安置妥当,拖拉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离拖绳一定的距离,手脚不应放在滚杠的附近,以防被滚杠辗伤。
四、起重工具使用
第
33条:根据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