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条:千斤顶应放在有足够承重能力而又稳定的基础或建筑物上。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第 35条:千斤顶的放置,若用一台千斤顶顶起重物时,千斤顶的中心应对正被顶物件的重心位置,当同时用两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工作时,每台千斤顶所分担的荷载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重心相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第36条:千斤顶的施力点应选择在有足够强度之处,防止起顶后造成施力点变形、移位或破坏。
第 37条: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第 38条:千斤顶工作时,顶起高度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垫块,物件下降时,应边落边抽出支承垫块,严禁一次抽出多块。垫块每次加、抽不宜超过2-3厘米。千斤顶每次起落完毕后,应立即旋紧保险箍。
第39 条:千斤顶起落时必须缓慢地进行。几台千斤顶同时起落时,必须保持同步均匀起落,不可一个快一个慢。
第 40条:当顶起又高又长的工作物件时,应在两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垫实和两侧支撑牢靠后,而在另一端起落。严禁两端同时起落,以防止顶翻工作物而发生事故。
第 41条:千斤顶工作时,应有专人观看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压力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 42条:卷扬机安装应牢固、平稳、方向正确,并符合设计要求。底部用螺栓或电焊连接时,螺栓应上足拧紧,电焊质量应良好。采用地垄方式固定卷扬机时,地垄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并捆扎牢靠,方向顺直。
第43条:卷扬机安设地点,距起吊位置以10-15米为宜,不应过近或过远,以求安全和工作方便。
第 44条:卷扬机安装好后,经试运转确认捆扎牢靠,机件、刹车、电器安装良好,且符合安全规定,运转正常,方可使用。如该机工作时间较长时,应搭好雨棚。
第 45条:用电动卷扬机起重时,应指定司机和信号员(指起重工操作的卷扬机)并经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方可上岗操作,且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和信号员。
第 46条:卷扬机的钢丝绳打梢时,宜使用链条或钢丝绳,应按规定打好扣或上紧夹头,打梢人员必须站在钢丝绳剩余段的外边,距卷筒一米以上为宜。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依次靠紧排列齐整,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少不得少于3圈,卷扬机卷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引导,严禁人员在绳旁停留或跨越正工作的钢丝绳。
第 47条:滑车、吊钩应根据起重量选用。无重量标志的滑车、吊钩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并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
第 48条:滑车、吊钩使用前,应检查轮轴、钩环、撑架、轮槽、拉板、吊钩等有无裂纹或损伤,配件是否齐全,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吊钩如有永久变形或有裂纹时,应当更换。
第 49条:滑车、吊钩固定的位置应牢固可靠,方向正确,吊具拴挂后应封钩。
第50 条:在使用两轮以上的滑车时,滑轮间的几根钢丝绳必须彼此平行,不得有拧麻花的情况,钢丝绳进出滑车的两面要作明显的记号,便于观察滑轮的转动方向和转速的情况,以防各滑轮的转动方向不一致,造成绳拧麻花,磨损钢丝绳和消耗拉力。
第 51条:起吊物件时,待物件提高10-20厘米暂停起吊,检查滑车、钢丝绳是否塞牙、跳槽等,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第 52条:应根据物件的重量选用倒链滑车,使用前应检查轮轴、吊钩、链条、大小滑轮等是否良好,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 53条:倒链滑车拴挂点应坚固,并捆扎牢靠,吊钩应封钩,起吊物件时,应先缓慢收紧吊具,等物件稍离地面经检查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第 54条:用倒链滑车起吊物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适当的位置,脚不得伸入被吊物件垂直下方,严禁将头伸入被吊物件的下方观察情况。
第 55条:不得利用倒链滑车吊钩斜拉、斜吊物件,也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件。
第 56条:绑扎扒杆所用的木料,应根据起重量大小选用,事先要详细检查,如有大的木节、伤痕或木纹扭曲等不得使用。一般情况圆木小头的直径以20-25厘米为宜。
第 57条:人字扒杆顶端交叉处根据起重量不同要求,用符合规格的钢丝绳捆绑牢靠,扒杆下部系以绊脚绳,并用木楔垫平扒杆脚,扒杆上每隔30-40厘米钉以木条或扒锯钉,便于作业人员上下。
第 58条:扒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试吊,确定扒杆、地垄、缆风绳、卷扬机等无异常,方可使用。
第 59条:人字扒杆顶端应拴好缆风绳,缆风绳应成45°-60°角。如吊重量较大时,可在后缆风绳中间加一副滑车组,用以调整扒杆的前倾角度。
第 60条:钢丝绳、卡环的使用按出厂的规格说明书,无规格说明书的钢丝绳,应做拉力强度试验确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 61条:根据起吊物件的重量,选用钢丝绳(千斤绳)、卡环,使用前宜经计算决定,并按表4的安全系数使用。
表4: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所采用的安全系数表
工 作 名 称 | 安全系数K值 |
缆风使用的钢丝绳 | 3 |
手摇卷扬机使用的钢丝绳 | 4 |
机械卷扬机使用的钢丝绳 | 5.5 |
绑扎吊具使用的钢丝绳 | 10 |
可用下面的简单公式,来估算吊具(千斤绳)的允许承载力:
钢丝绳的允许承载力= 直径(毫米)×直径(毫米)×4.5(公斤)。(安全系数K=10)
第 62条:钢丝绳报废,断丝标准和磨损、锈蚀折减系数见表5,起吊重要的结构或重大部件时,宜用新钢丝绳。
表5 钢丝绳报废断丝标准
断 钢丝绳 丝 根 安全系数 数 | 钢丝绳结构(GB1102-85) |
6×(19) | 6×(37) |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小于6 | 12 | 6 | 22 | 11 |
6~7 | 14 | 7 | 26 | 13 |
大于7 | 16 | 8 | 30 | 15 |
折 减 系 数 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折减系数 | 85 | 75 | 70 | 60 | 50 | 0 |
(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以及酸液、易燃易爆物品的钢丝绳的应用上表数值时应减半),钢丝被烧坏或断一股时,应当更换。
第 63条:钢丝绳在编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该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厘米,用绳卡连接时,必须选择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数量和间隔距离应根据不同的钢丝绳直径按规定使用。
第 64条:钢丝绳禁止与带电的金属(包括电线、电焊钳)相碰,以防烧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