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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1日

  
  12、炮眼深度或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以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
  
  (2)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50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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