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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3日
(6)升降时,顶升撑脚 (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第十九条: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
(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所有的锚固装置。
(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第二十条: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帽等各项动作。
(4)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第二十二条: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 (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它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第二十五条: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 (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第二十七条: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第二十八条: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第二十九条: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第三十一条: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 (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第三十二条: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第三十三条: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第三十四条: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第三十五条: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第三十六条: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第三十七条: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第三十九条: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第四十条: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第四十一条: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第四十二条: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第四十三条: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第四十四条: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第四十五条: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六条: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第四十七条: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5.   
 
第一条:卷扬机的作业位置应平整坚实,宜远离危险作业区,并应搭设防雨操作棚。卷扬机安装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条:当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作业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操作棚除应有防雨措施外,还应采用不小于50mm厚木板设置抗冲击棚顶或采用两层棚顶,上层棚顶应具有抗冲击能力,上、下两层棚顶间距应不小于600mm。
第三条:固定卷扬机的地锚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地锚。
第四条:从卷扬机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轮。
第五条: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六条: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 (吊篮)连接牢固,在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与机架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置过路保护装置。严禁在钢丝绳运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第七条:卷扬机绳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脱的保险装置。
第八条: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使用携带式按钮开关等控制装置,必须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九条: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十条: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不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第十二条: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整齐。当吊篮 (吊笼)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条: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或吊笼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第十四条: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第十六条: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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