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分类依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
(一)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