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机构与责任
4.1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厂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铝镁厂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