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样,企业可以了解和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和及早发现化学毒物对健康的损害,通过调换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治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避免发生职业中毒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广东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已有70多家。
7 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尽可能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如采取先进的自动化、密闭化作业技术,安装有效的通风排毒系统等,但仍无法控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为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不同的、合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可根据工种的不同,选择适合头部防护、眼睛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身体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等各种防护用品发放给操作工人,并教育和督促工人正确。
8 履行告知义务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他对整个劳动过程中包括劳动环境、原材料、设备等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具有知情权,对危害因素产生的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知情权,同时,对有关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养知识、健康检查结果等都具有知情权。
劳动者的知情权需要用人单位充分告知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掌握与生产有关的作业环境、原材料、设备等的有关信息与知识,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和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劳动者对有关的知识(信息)了解甚少,也不容易获得。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卫生告知义务。职业卫生告知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
8.1 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合同告知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8.2 公告栏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实施公告栏告知,可让劳动者熟悉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调动起工人的积极性,配合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这有利于避免因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而盲目操作,导致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