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履行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同时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0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卫生部于2002年3月颁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11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熟悉与掌握生产过程使用或生产的各种化学品的毒性,对防止发生职业中毒事故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例,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识别标签,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在购买化学品时,要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了解该化学品的毒性和一些基本的防护知识。
企业要对所属的重大职业病危害危险源进行辨识,然后确定和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可能导致的紧急事件,根据分析结果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对每一个重大职业病危害危险源都应编制一个现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减轻危险化学事故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