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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4日

  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法律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①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②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那些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6.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作业场所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那些?

  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工人健康的主要防护手段。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帽、防护服、防护眼睛和面罩、呼吸防护器、防噪声用具、皮肤防护用品、防振手套与振垫、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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