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机构进行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7.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8.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对用人单位从管理措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等均提出要求,如有违反,就应受到处罚。为此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②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③未按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⑤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分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0.在职业病防治中是否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责划分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1.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2.用人单位违反8种《职业病防治法》强制性规定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条款对用人单位规定了8种强制性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①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③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⑤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⑥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⑧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3.向用人单位提供设备、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