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1)卫生部门职责
①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③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④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①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②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③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①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协商。
②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③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④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2、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职业卫生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健康监护情况检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建设项目的管理四部分。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强制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内容不是强制性的,是带有市场色彩的,其主要内容是,对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对建设项目进行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对接还工人进行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等服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相应资质。
3、如何进行职业卫生的组织管理?
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牵头,安全、卫生、工会部门参与建立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组织(也可以指定某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经常性工作。做到“四个同时”,即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到领导有人抓,议程上有位置,内容上有要求,落实上有措施。这样就从组织上保证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常化。
4、职业病防治规划应包括哪些内容?
(1)指导思想;
(2)规划目标:包括总目标,分解目标,具体指标;
(3)策略措施: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防治网络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宣传和培训,接害工人的权益保障;
(4)重点职业病防治项目及投入;
(5)监督考核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