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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方法及重要性

作者:张伟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04日


  3、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重要环节之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建立目录清单,应当根据不同的设备、工艺、岗位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改革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重要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是用人单位对政府、工人的承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因此,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落实责任制,确保这些重要制度的落实。应当建立的健康管理制度 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规定单位进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危害防治的要求,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审查。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制度

  在摸清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分布的基础上,作业场所工人的工作地点及时间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承诺定期对存在的、工人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种类、岗位,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浓度强度监测与评价,并如实公布:如果没有达到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将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改进,包括进行工程改造、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更换、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等的改进措施。承诺利用各种方式,对存在的、工人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种类、岗位进行自行监测。

  (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工人的接触等基本情况,确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人数—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不同进行统计,承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项目的确定;并请有职业健康检查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按照检查结果的建议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后续的工作

  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安排工人进行职业危害诊断及复查、调离工作岗位、换发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甚至改进工程防护设施、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改变职业健康培训及防护用品督促检查办法等。建立职工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后续的安排、职业危害诊治资料、康复资料、享受职业病病人待遇情况等。

  (4)职业健康培训、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依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计划、安排、培训总结。

  承诺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的告知,以劳动合同、职业健康培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牌等方式进行。

  (5)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牌设置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安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牌,在厂区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公示专栏等。

  (6)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针对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按照有关个人防护用品标准,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并登记。应当列出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发放的防护用品种类、数量、换发周期等;强调职责部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当有针对性、实用性、标准性等,要检查具体落实措施、实际落实情况等。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目前职责部门,有现有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清单、各自作用及参数,维修、保养责任人及应尽职责、保养周期,并有维修、保养记录。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存在能够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毒物单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各自职责、应急方案、装备、设施、现场急救措施、物资、应急培训及演练等等。

  (9)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

  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病人种类,承诺单位如果存在职业病人,将按照关劳动保险条例的要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劳保待遇。

  (10)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是单位采购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采购的要求。要对原料中所含杂质有限量标准,特别是对工人健康影响较大的杂质的含量。

  4、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审查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审查。

  5、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愿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和欺骗。为了维护劳动者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保障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这是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解除做出的补充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要符合劳动法规的主要内容,对于要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还应当把职业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同时,还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职业危害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6、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工艺流程、劳动的岗位和用工等情况,制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预算经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按照计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对于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对疑似职业病人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安排诊断。

  7、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危害防治技术以及职业危害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重要证据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防护设施使用情况、主要职业健康问题、有害因素动态监测情况、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分析、职业病病人登记等主要内容。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基本情况、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上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禁忌等有关个人健康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内容。这些资料内容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健康损害划分以及职业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位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签章认定。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诊断鉴定有关资料,如用人单位不能按诊断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8、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危害保险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职业病病人的有关工伤保险的管理和保障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9、落实防治专项经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安排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职业危害防治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病人的观察、诊断与鉴定、治疗、康复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岗位津贴。这些费用应当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10、保护特殊人群

  (1)未成年工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由于其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机体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复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重,更难康复。因此需要予以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2)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损害的作业。

  11、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健康培训对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职业健康知识水平和职业危害防护能力、强化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1)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

  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用人单位能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切实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义务,用人单位负责人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果用人单位负责人不学习、不了解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就不可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更不可能依法对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实施保护,有的甚至可能成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阻力。

  如果用人单位负责人不掌握职业健康知识,就不可能懂得职业危害控制方法和技术,就不可能认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的重要性,也就不可能主动采取有效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因而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就不可能落到实处。用人单位不学习职业健康产业政策和职业健康知识,也就不可能做到规避风险、节约成本,就不可能意识到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企业规范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更不可能把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自觉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既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职业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监督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培训、参加培训;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重点应当放在法律、法规知识、相关产业政策、职业危害控制技术、职业健康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认识,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义务,正确认识保护劳动者健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做好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开展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健康水平,提高预防、控制职业危害能力,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2)劳动者的培训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是增强广大劳动者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健康知识水平和职业危害防护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相关权益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不但应当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培训,还应当对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对于在岗劳动者,也应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治的基础知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危害程度、防护要求,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知识和方法,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知识和自救互救方法等。

  用人单位要从思想上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从源头上抓起,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这将惠及广大劳动者的家庭,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幸福。也为用人单位更好、更长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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