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隔声
采用带阻尼层、吸声层的隔声罩对噪声源设备进行隔声处理,随结构形式不同其A声级降噪量(dB)可大到15—40。
不宜对噪声源作隔声处理,且允许操作人员不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应设置操作、监视、休息用的隔声间(室)。
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的隔墙,将车间分成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
(b)消声
对空气动力机械(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等)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应采用消声器进行消声处理。
当噪声呈中高频宽带特性时,可选用阻性型消声器;当噪声呈明显低中频脉动特性时,可选用扩展室型消声器;当噪声呈低中频特性时,可选用共振性消声器。
消声器的消声量一般不宜超过50dB,消声器内的气流速度:对空调系统应低于10m/s,对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不宜超过30m/s,对内燃机的进排气不宜超过50m/s。
(c)吸声
对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车间厂房,应采取吸声降噪处理;根据所需的吸声降噪量,确定吸声材料、吸声体的类型、结构、数量和安装方式。
(d)隔振降噪
对产生较强振动和冲击,从而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器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根据所需的振动传动比(或隔振效率)确定隔振元件的荷载、型号、大小和数量。常用的隔振元件(隔振垫层和隔振器)有橡胶、软木、玻璃纤维隔振垫和金属弹簧、空气弹簧、压缩型橡胶隔振器等。
(e)个人防护
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的噪声级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和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对流动性、临时性噪声源和不宜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的工作场所,主要依靠个人防护用品(耳塞、耳罩等)防护。
(f)根据《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有关行业标准要求,应采取的其他对策。
(2)振动控制措施
1)工艺和设备
从工艺和技术上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是预防振动危害最根本的措施,如用油压机或水压机代替气(汽)锤、用水爆清沙或电液清沙代替风铲清沙、以电焊代替铆接等。
选用动平衡性能好、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在设备上设置动平衡装置,安装减振支架、减振手柄、减振垫层、阻尼层;减轻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等。
2)基础
调整基础重量、刚度、面积,使基础固有频率避开振源频率,错开30%以上,防止发生共振。
基础隔振是将振动设备的基础与基础支撑之间用减振材料(橡胶、软木、泡沫乳胶、矿渣棉等)、减振器(金属弹簧、橡胶减振器和减振垫等)隔振,减少振源的振动输出;在振源设备周围地层中设置隔振沟、板桩墙等隔振层、切断振波向外传播的途径。
3)个体防护
穿戴防振手套、防振鞋等个人防护用品,降低振动危害程度。
4)其他
使用振动工具和工件作业,工具手柄或工件的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超过5m/s2时,应按GB10434—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的规定,缩短日接振时间(如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为5.0—10.0m/s2时,日接振时间限制为4.0—1.0h)。
我国正在制定全身振动容许值标准,可引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ISO2631—1978《人体承受全身振动评价指南》规定的全身振动的容许值作参考;其全身振动的容许值由振动频率、强度、方向和接触时间几个因素来确定。
4.防辐射(电离辐射)对策
根据辐射源的特征(α粒子、β粒子、γ射线、Χ射线、中子等,密闭型、开放型)和毒性(极毒、高毒、中毒、低毒)、工作场所的级别(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和控制区再细分的区、级,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的级别),为防止非随机效应的发生和将随机效应的发生率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屏蔽、防护距离和缩短照射时间)采取对策,使各区域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制值。
(1)外照射源应根据需要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屏蔽室、屏蔽墙、屏蔽装置)。屏蔽的选材、厚度、结构和布置方式应满足防护、运行、操作、检修、散热和去污的要求。
(2)设置与设备的电气控制回路连锁的辐射防护门,并采取迷宫设计,设置监测、预警和报警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高能X射线照射室内应设紧急事故开关。
(3)在可能发生空气污染的区域(如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箱、手套箱、通风柜等),必须设有全面或局部的送、排风装置,其换气次数、负压大小和气流组织应能防止污染的回流和扩散。
(4)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根据需要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放射性服、手套、眼面护品和呼吸防护用品),佩戴相应的个人剂量计。
(5)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入口处,一般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污染检测装置。
(6)应有完善的监测系统和特殊需要的卫生设施(污染洗涤、冲洗设施和消洗急救室等)。
(7)通过对辐射工作人员(成人、学生和学徒、育龄妇女和孕妇)在一年期间受辐射照射(外照射和内摄入)和一次事件中受辐射照射剂量(有效剂量当量)的监测,依据国家分别规定的一次、年度、一生有效剂量当量限值,控制辐射照射工作时间。
(8)根据GB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对有辐射照射危害的工作场所的选址、防护、监测(个人、区域、工艺和事故的监测)、运输、管理等方面提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9)核电厂的核岛区和其他控制区的防护措施,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据专业标准、规范提出。
5.防非电离辐射对策
(1)防紫外线措施
电焊等作业、灯具和炽热物体(达到1200℃以上)发射的紫外线,主要通过防护屏蔽(滤紫外线罩、挡板等)和保护眼睛、皮肤的个人防护用品(防紫外线面罩、眼镜、手套和工作服等)防护。目前我国尚无紫外线防护卫生标准,建议采用美国卫生标准(连续7h接触不超过0.5mW/cm2,连续24h接触不超过0.1mW/cm2)。
(2)防红外线(热辐射)措施
主要是尽可能采用机械化、遥控作业,避开热源;其次,应采用隔热保护层、反射性屏蔽(铝箔制品、铝挡板等)、吸收性屏蔽(通过对流、通风、水冷等方式冷却的屏蔽)和穿戴隔热服、防红外线眼镜、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
(3)防激光辐射措施
为防止激光对眼睛、皮肤的灼伤和对身体的伤害,达到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规定的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应采取下列措施:
1)优先采用工业电视、安全观察孔监视的隔离操作;观察孔的玻璃应有足够的衰减指数,必要时还应设置遮光屏罩。
2)作业场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工作台应采用暗色不反光材料和毛玻璃;工作场所的环境色与激光色谱错开(如红宝石激光操作室的环境色可取浅绿色)。
3)整体光束通路应完全隔离,必要时设置密闭式防护罩,当激光功率能伤害皮肤和身体时,应在光束通路影响区设置保护栏杆,栏杆门应与电源、电容器放电电路连锁。
4)设局部通风装置,排除激光束与靶物相互作用时产生的有害气体。
5)激光装置宜与所需高压电源分室布置;针对大功率激光装置可能产生的噪声和有害物质,采取相应的对策。
6)穿戴有边罩的激光防护镜和白色护服。
(4)防电磁辐射措施
为达到GB1043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值(操作位平均功率密度)和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要求的防护限值(任意连续6min全身比吸收率),应根据辐射源的频率(波长)和功率分别或组合采取下列措施:
1)用金属板(网)制作接地或不接地的屏蔽(板、罩、室)近距离屏蔽辐射源,将电磁场限制在限定范围内、防止辐射能量对作业人员和其他仪器、设备影响,是防护电磁辐射的主要方式。
用屏蔽来屏蔽其他仪器、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是根据需要采取的防护方式。
2)敷设吸收材料层、吸收辐射能量,通常采用屏蔽——吸收组合方式,提高防护性能。
3)使用滤波器防止电磁辐射通过贯穿屏蔽的线路传播和泄漏。
4)增大辐射源与人体的距离。
5)辐射源的屏蔽室(罩)门应与辐射源电源连锁,防止误打开门时人员受到伤害。
6)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能达到规定的限值或需要不停机检修时,必须穿戴防微波服(眼镜、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
6.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
根据各地区对限制高温作业级别的规定(例如建设项目宜消除Ⅲ、Ⅳ级高温作业)采取措施。
(1)尽可能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等隔热操作方式,设置热源隔热屏蔽(热源隔热保温层、水幕、隔热操作室(间)、各类隔热屏蔽装置)。
(2)通过合理组织自然通风气流、设置全面、局部送风装置或空调降低工作环境的温度。供应清凉饮料。
(3)依据GB935—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的规定,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
(4)使用隔热服(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7.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的防护措施:
(1)实现自动化、机械化作业,避免或减少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控制低温作业、冷水作业时间。
(2)穿戴防寒服(手套、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3)设置采暖操作室、休息室、待工室等。
(4)冷库等低温封闭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防止误将人员关锁。
8.采暖、通风、照明、采光
一般均按GBJ19—87《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规范》、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3—7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有关行业、专业标准(石化、化工等)进行常规设计。
必要时,应根据工艺、建筑特点和评价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有关标准提出其它措施。
9.体力劳动强度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关于女职工体力劳动强度、体力负重量的限制和GB12330—90《体力搬运重量限值》中关于成年男女单次搬运重量、全日搬运重量的限值,以及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规定,为消除超重搬运和限制重体力劳动(例如消除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应采取的降低体力劳动强度的机械化作业的措施。
10.定员编制、工时制度、劳动组织和女职工保护
定员编制应满足国家工时制的要求。
定员编制还应满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包括禁忌劳动范围)和有关限制接触有害因素时间(例如,有毒作业、高处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冷水作业和全身强振动作业等)、监护作业的要求,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的需要,做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根据工艺、工艺设备、作业条件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在设计中对劳动组织(作业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配备和文化技能要求、劳动定额、工时和作业班制、指挥管理系统等)提出具全安排。
11.辅助用室
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按职工人数、设计计算人数设置生产卫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和医疗卫生、急救设施。
根据工作场所的卫生特征等级的需要,确定生产卫生用室。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应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例如妇女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