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编制依据
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
2.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
3.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 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附地理位置图)、性质、建设规模、总投资、生产作业体制、作业时间和劳动定员等;
2.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
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含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含副产品)的名称及用量或产量;主要设备数量和布局,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程度、操作方式等;
4.明确本专篇设计所涉及的任务及范围。
三、 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存在的形态,预计职业病危害程度;
2.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生物因素等)的设备名称、数量、理化特性等;
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职工数)及接触机会等;
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
四、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的预期效果
1.选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
1)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毒原料,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密闭生产设备,避免人工直接接触;粉尘作业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
2)产生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危害大的与危害小的应隔开。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危害大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3)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逸散。如:
a 设置专用密闭窗口或其他通风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
b 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
c 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控制粉尘逸散的设施。
4)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放射防护要求。
5)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空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并应结合生生世世,采取有效的密闭通风防尘、除尘、排毒等净化措施。
6)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7)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8)通风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3.建筑设计卫生要求
1)建筑物容积应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设计要求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取不吸收、不吸附物质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3)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