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业病防护设施
1)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资料;
3)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防止逸散至工作场所;
4)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87(2001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5)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汽和聚集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者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讼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6)应首先选用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等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应使工作场所噪声、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卫生限值要求;
7)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8)设计中防暑和热辐射、防寒、防潮湿、防恶臭措施,应使工作场所火热季节气温、冬季采暖和异味等符合按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9)工作场所采光系数、照明的照度和质量的设计应分别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BG/T50033-2001)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标准和卫生要求;
10) 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写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为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11)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的通风设施;高毒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应按照BG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组合使用的警示标识;
13) 建设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4) 建设单位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使用面积足够的应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应急救援设施;
15) 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应根据类比检测数据推算或经验数据和计算的方法提出定性、定量的预期效果评价。
五、 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
1.建设项目中的辅助用室及其卫生设施应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2.车间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并应设置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沐浴室按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规定设置;
3.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
六、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情况;主要包括审批文件、图纸、报告、审验意见等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方面;
4.建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
5.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
七、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
1.凡属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2.生产需要又为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设施;
3.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所需经费;
4.凡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均应列出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投资概算;
5.其他经费。
八、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逐条写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