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统一对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的,未缴纳前和停缴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其工伤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性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同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期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被修订】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
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用品费标准…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