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危险化学品特大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特大爆竹事故;
3、危险化学品特大中毒事故;
4、危险化学品特大泄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