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煤矿可能发生的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3人及以上、或虽不足3人但其险情和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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