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制度,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及损失:
(一)制定完善配套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部门工作职责、救援组织、救援方式、救援启动程序、善后处理、定期保障演练、新闻处理等;
(二)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程序及就援技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救援机制;
(三)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本单位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责任意识:
(一)旅行社员工每年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演练;
(二)新聘员工必须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对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载,并归入相关档案材料,保存2年。
第十二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采取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应当远离军事禁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要害企业。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参团人数比例配备领队和导游人员。
第十四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将安全保障工作贯彻始终:
(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
(二)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召开旅游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明确提示行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告知旅游目的地的风土民情、民俗禁忌和法律规定、紧急救援途径和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
(四)旅游行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旅游结束后,应当对旅游团队活动做出安全风险评估,并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 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客运资质和完备的保险手续;与交通工具所属单位订立的租赁合同含有安全责任条款;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设计旅游行程,防止驾驶人员疲劳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旅游活动,行前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定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
第十七条 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为老年旅游者配备具有个人基本信息的胸卡;旅行社受单位委托组织的老年旅游团应建议组织单位为老年游客配备专门的陪护人员或熟知心血管等常见老年性疾病急救技能的医务人员,旅行社有义务预约行程中的救护医院;所定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八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定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九条 建立职责明确、完备的行李交接制度,旅游行程中行李丢失、损坏的,随团服务人员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事故报送渠道,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