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安全隐患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防护基本常识。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州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余下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季度由乡(镇)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长期在安全生产第一线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的。
(三)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一致赞扬的。
第十二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监督员资格,并解聘其工作:
(一)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或所辖行政村的农用车、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内发生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发生事故的。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
(四)长期在外,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五)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情况的。
(六)滥用职权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七)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