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5.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
(2)制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4)承办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7.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3)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4)做好档案的鉴定和统计工作,按规定向属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8.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履行职责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应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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