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法人条件和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二)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是否完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安全预评价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以通过:
(一)建设项目不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过批准的;
(三)建设项目选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五)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六)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第十一条 负责设计审查的专家组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结论,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详见附表3)。
负责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4);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六)工艺设施、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七)新增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十一)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要求;
(三)安全设施施工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安全标志及设置情况;
(五)新增安全管理人员及危险工序作业人员配备及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六)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设施资金投入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以通过:
(一)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三)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第十五条 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专家组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结论,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5)。
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下达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并告知建设单位。不通过验收的,应当下达验收不合格不予许可的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未列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建设项目竣工情况。因项目导致厂区现状与原许可的工厂总平面布置图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测绘图纸报送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