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八条 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抽查和燃气企业全面自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对本单位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
下列时间段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和企业都应重点进行安全检查:
(一)国家法定假日;
(二)安全生产月;
(三)重大活动期间;
(四)国家和市安委会有要求时;
(五)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
(六)大风、大雨、降雪、气温骤降等极端天气时期和季节性变化时期等。
第十条 燃气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依法经营情况;
(二)企业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情况;
(三)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
(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八)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
(九)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十)安全形势分析情况。
第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抽查、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企业场、站、点及燃气用户等重要区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检查专业机构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检测、鉴定结果;
(五)召开燃气公服用户座谈会或抽查燃气用户,对燃气企业安全宣传、入户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在检查中对燃气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内部通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能立即改正的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需要其它部门督促整改的,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