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加强小氮肥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安全,促进小氮肥工业的发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以国家有关法律为依据,参考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小氮肥生产特点及多年生产中的经验和教训而制订。适用于生产合成氨、碳酸氢铵的小氮肥企业。
1.3 各小氮肥企业制订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操作法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如有抵触之处,应以本规程的规定为准。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2.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的各部门、各级负责人都要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化工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认真执行企业所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规程。
2.2 新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方能凭安全作业证独立上岗操作。上岗工人都应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2.3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作业。
2.4 企业必须健全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各职能部门都要明确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技术部门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尽到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及监督企业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
2.5 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班上要集中精力,服从指挥,精心操作。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2.6 职工进入生产岗位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禁穿戴非规范服装进入生产现场。女工和留长发者须把辫、发纳入帽内。进入检修和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
2.7 厂区内必须加强明火管理,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场所,不准任意动用火和进行产生火花、高温的作业,严格按《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的规定执行。
2.8 严禁“三违”(违反工艺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纪律)现象发生。对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对违章作业,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因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应视情节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因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应从严处理。
2.9 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停车后,操作人员要详细说明紧急情况的处理和经过。待隐患消除,安全、技术部门同意后,方可开车。
2.10 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指标和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行。对机械运转动力设备严禁带负荷强制启动。工艺指标的更改,技术革新的采用,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才能投用。
2.11 生产车间和岗位,不准随意启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不准乱按电铃和灯光信号,不准高声怪叫和乱敲、乱丢杂物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2.12 不准在机器、设备、管道上放置和烘烤衣服和其它杂物,讲究文明生产。
2.13 生产装置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防护栏杆、地坑、窖井、地沟、爬梯、螺旋输送器设备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正确安放,不得随意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变更,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待工作完毕后及时复原。安全部门应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14 各种工艺设备,如机电、仪表、开关、管道和阀门等要按顺序统一编号,以防误操作。设备名称、位号等要用油漆写于醒目部位。管道应以油漆标明流向。设备管道、阀门的漆色应符合设备管道涂色的规定。
2.15 机动车辆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必须配带阻火器。厂区限速10~15千米/时,进入厂门及弯道、仓库限速为5千米/时,厂区应设限速、限高标志。自行车不准骑入生产区和车间。
2.16 保持厂区、车间道路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路旁不得堆放杂物和废弃设备。做好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2.17 搞好生产岗位清洁卫生和文明生产,维护保养好设备,努力消除生产中的跑、冒、滴、漏,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做到安全运行。
2.18 每位职工应懂得防火、防爆、防毒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及消防、防护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掌握人身急救的方法。
2.19 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开好交接班会。生产记录如实填写,岗位记录与报表要整洁。
2.20 生产区域内严禁安排住宿。亲友、小孩不准进入生产车间和岗位,外来人员和临时工必须佩戴参观证或临时工作证。
2.21 化工生产中发生事故时,应沉着冷静,服从生产指挥人员统一指挥,积极处理,努力消除事故或不使事故扩大漫延。发生重大爆炸、火灾、设备事故、重伤及死亡事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22 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和严重事故隐患,应禁止使用。运转设备的检修和清理工作,必须在停机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进行。
2.23 企业应编制事故预案,并按事故预案,定期组织职工演练。
2.24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工从事与职业禁忌证相关作业。
2.25 企业生产现场应按安全标准化的规定着色并采用有关标志。
2.26 企业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消除隐患,不断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及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3. 工艺操作
3.1 原料
3.1.1 煤
3.1.1.1 煤的堆超过3米,堆放期一般不宜超过三个月,应定期测量煤堆上、中下三层不同方位煤层的温度。当温
度达到50。C时,要加强监测,达60。C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煤层自然。原煤进厂要进行煤质分析,对挥发物、硫分和水分含量较高的煤应设置多孔通风篓,防止煤堆自燃着火。
3.1.1.2 贮煤场的地下不得辅设电缆、采暖管道和可燃、易燃液体及气体管道。
3.1.1.3 堆煤厂房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建造,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煤堆顶部距房顶不宜小于1.9米,墙壁要有足够的耐压强度。煤场应备有一定的消防器材。
3.1.1.4 煤场的各边坡面倾斜度应为40~45度,煤场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堆与堆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2米。
3.1.1.5 取煤时,禁止挖空煤堆底脚。发现边坡有裂缝、有疏松预兆,应迅速处理至正常坡度,方可重新装车。
3.1.1.6 碳化煤球岗位要双人作业,不能使用漏气的罐;发现碳化罐阀口漏气要停止装球,及时进行检修,谨防中毒和爆炸。
3.1.1.7 利用变换气碳化,装球运行前及切气出球前,都要用蒸汽(也可用氮气、纯净二氧化碳等其他惰性气体)进行置换,防止罐内变换气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
3.1.1.8 进入碳化罐内检修,碳化罐必须与系统有效隔离,要办理入罐许可证,防止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发生。
3.1.1.9 开加热器冷凝水阀和放空阀,操作位置要适当,防止烫伤。
3.1.1.10 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紧急停车装置。严禁在皮带运输机上行走或坐卧休息。禁止在皮带运输机上任意放置器具、材料、物件。穿越皮带运输机时,应从设置的“过桥”上通过。清理皮带上杂物或排除故障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挂警示牌(按钮停车不算有效断电)。
3.1.1.11 原料进入粉碎机前,应有消除杂物的吸铁装置,以防损坏制造煤球(棒)的设备。
3.1.1.12 严禁在煤球成型机两辊轮间捣捅物料。在清理鼠笼粉碎机进,必须拉开电源闸刀,挂上警告牌,并取下保险丝,确保安全。
3.1.1.13 在清理石灰窑吊车地坑时,必须切断电源,取下电气保险丝,并在此坑作业上方横插安全杠,防止吊罐坠落伤人。
3.1.1.14 去窑顶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佩戴防毒面具,注意站在上风侧,严防CO中毒。
3.1.1.15 进入窑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佩戴防毒面具,并严格监护。
3.1.1.16 进窑底检查或向齿轮加油时,必须与班长、窑工联系,并使用长嘴油壶。
3.1.2 重油
3.1.2.1 重油贮罐应远离明火和能散发火花的地方,离厂房及其它生产装置15米以上,贮罐间距不应小于最大罐径的1/2。
3.1.2.2 重油贮罐的贮油量应控制在容积的90%以内,其油位应低于消防泡沫剂进口400毫米。
3.1.2.3 重油贮罐必须设有良好的加热装置,一般以低压蒸汽保持长期均衡供热,罐内油温控制在70~80。C,最高温度不得超过90。C。
3.1.2.4 油罐必须有准确可靠的液位指示,并应设置高限报警装置。
3.1.2.5 油罐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禁止采用在罐壁上焊接避雷装置。重油罐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3.1.2.6 取样和检测口处,应使用软金属衬垫,以免撞击产生火花。装卸油过程中禁止取样和检测。
3.1.2.7 重油罐区严禁烟火,应设置警告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应设置符合规定的事故防火围堤。
3.1.2.8 重油贮罐的基础外露部分、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及保温材料,均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3.1.2.9 各油罐顶部严禁无关人员攀登,不许在罐顶行走。
3.1.2.10 重油汽车槽车的装油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5米。
3.1.2.11 水路运输重油码头的设置按交通部《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设施应符合《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中的规定。
3.1.2.12 以天然气作原料或燃料的企业,应设有油水分离器及高限报警装置,并能及时排放。为稳定气体压力应设有缓冲罐等稳压装置。
3.1.2.13 新管线或检修后的管线引入天然气前,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至氧含量低于3%。
3.2 空分
3.2.1 空分车间周围300米以内,不应设置大型汽车库、乙炔发生器和其它会产生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装置;禁止设置可燃物品仓库;禁止倾倒电石渣或堆放电石。
3.2.2 空分车间应建造在主导风向上风侧的厂边缘区;空分装置的空气进口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
3.2.3 分馏塔、氧压机、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充填系统严禁被油沾污。开车生产前或检修后开车,必须对系统的管道、设备、阀门、仪表等进行严格的脱脂。
3.2.4 严格执行润滑油使用规定,定期清除设备和管道中的积炭,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3.2.5 要严格控制空冷器、下塔和主塔液位,定期排放油水,防止冻结切换或换热器及膨胀机械带液等事故的发生。
3.2.6 定期分析原料空气、液空、液氧中的乙炔和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全物、油类等含量。如超过工艺指标,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使之达到指标,否则须停车处理。
3.2.7 分馏塔的保冷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性物质,装填前要严格检查,防止混入任何易燃物质;保冷材料填装前应进行干燥处理。
3.2.8 分馏塔、氧压机、氧气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装置必须完全可靠。
3.2.9 严格控制氧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氧气在碳钢管中的最大流速如下表:(略)
3.2.10 禁止向室内排放液氮、液空、液氧应在安全地点排放或进行回收。
3.2.11 氮、氧气柜应设高度标尺和高低限位报警装置。应经常检查钟罩,使其升降灵活。
3.2.12高低压流程的空分装置,应有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的措施,在低压设备上应装防爆板。
3.2.13 严格控制氮气纯度;其产品氮气(N2)≥99.99%,富氮气含氮量(N2)为99.9%。防止氧含量升高与原料气混合发生爆炸。
3.2.14 为使空分设施安全运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指标,并安装以下报警联锁装置:压缩机终端出口压力;供油装置输出油压;压缩机轴承温度;增速器轴承温度;增速器回油温度;转子轴位移;膨胀机转速;断冷却水报警。
3.3 造气
3.3.1 煤气化
3.3.1.1 煤气炉停车打开炉盖时,必须先点火,开吸引蒸汽(空气)防爆。观察炉面时,人的身体必须侧偏,并用手臂将脸部遮住,防止烧伤。当打疤或停炉时,炉口应放安全网罩。
3.3.1.2 下灰结束后,发出指示信号,上、下联系好,确认无问题时,方可封炉口开车。
3.3.1.3 夹套锅炉和废热锅炉汽包必须装置安全阀。禁止在夹套锅炉和汽包之间的连通管上装阀门。
3.3.1.4 汽包蒸汽出口阀在开车前应检查,确保处于全开状态。凡关汽包放空阀,必须先开出口阀;凡关汽包出口阀,必须先开放空阀。
3.3.1.5 夹套锅炉和废热锅炉汽包水位应保持在1/2~2/3的高度,并设有低限报警装置。一旦断水未经自然冷却,严禁加水。
3.3.1.6 保持炭层高度及炉温稳定,严格控制半水煤气中氧含量≤0.5%,当氧含量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炉检查处理。
3.3.1.7 应经常检查下行煤气阀、吹风阀的启闭情况。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应有安全联锁装置,防止因阀门失灵引起氧含量增高或爆炸事故发生。
3.3.1.8 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必须安装爆破片,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
3.3.1.9 空气鼓风机跳闸,必须按照紧急停炉处理,并立即打开炉盖、点火。
3.3.1.10 造气操作岗位应设有断水报警装置,并要经常检查洗涤塔水封溢流情况,以防断水造成事故。
3.3.1.11 气柜应设有容积指示仪、高低限位报警器、低限与罗茨鼓风机联锁停车装置。
3.3.1.12 气柜应装有放空装置和独立杆的避雷装置,应有气柜进、出口安全水封;水封放水操作应两人同行,并戴好防毒面具;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以防中毒。
3.3.1.13 气柜停用时,进出口水封应加强封水检查,防止跑水。如长期停用还应在排水阀后加装盲板。
3.3.1.14 气柜检修时需用贫气(CO+H2≤8%,O2<1%)置换合格,加盲板与生产系统隔绝后,方可打开放空阀或人孔,在确认放空阀畅通后,才能缓慢放水,控制放水速度以防气柜抽瘪。
3.3.1.15 变换气柜投产开车或大修后开车用贫气置换合格后才能送入变换气;严禁用变换气置换气柜中的空气。
3.3.1.16 电动葫芦必须指定专人操作,安装、维修、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3.3.1.17 电动葫芦运行时,严禁用吊斗载人,吊斗下方严禁站人。
3.3.1.18 严禁各台煤气炉同时吹风,以免引起回收气体燃烧不完全而发生爆炸事故。
3.3.1.19 回收吹风气时,燃烧炉上段温度必须≥750。C,吹风气才能进入燃烧炉,以免发生爆炸。
3.3.1.20 严格控制余热锅炉汽包的正常水位在1/2~2/3处,并定期冲洗液位计。
3.3.1.21 当余热锅炉入口烟气温度≥450。C时,必须保持蒸汽过热器有蒸汽流动,以防蒸汽过热器烧坏。
3.3.1.22 燃烧炉重新点火前,先开鼓风机对整个系统进行吹排,并分析O2≥20%后才能进行点火。
3.3.1.23 吹风阀要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3.3.2 重油气化
3.3.2.1 严格控制入气化炉氧油比例在0.85~0.90之间,避免超温、过氧或炉温下跌。
3.3.2.2 开车进料顺序应先通蒸汽,再通重油。当确定蒸汽、重油入炉后,立即通氧气。
3.3.2.3 在加减负荷时,严格遵守“加量先加油,减量先减氧”的操作程序。
3.3.2.4 喷嘴冷却水必须设置事故水箱,并保持水箱满液位。装拆喷嘴过程中,喷嘴未离开炉子不能断冷却水。
3.3.2.5 新喷嘴安装前,必须做好脱脂工作。
3.3.2.6 开车前,文氏管、分离器及洗涤塔等设备,必须用氮气进行置换,分析氧含量≤0.5%方可投料开车。
3.3.2.7 为防止煤气或重油倒入氧气管发生爆炸,氧气管必须安装止逆阀和加氮保护装置。应在加氮管上装止逆阀,并设二关一开阀门,即两头有二个阀门关死,中间放空阀打开。
3.3.2.8 为使气化系统安全运行,必须装置有:入炉重油流量低限、超低限报警联锁停车装置,仪表空气低限报警装置,气化炉超压报警装置,煤气中氧含量超标报警装置,煤气出急冷室温度超高报警装置,喷嘴冷却水出口超温报警装置。
3.3.2.9 气化系统联锁装置中,重油入炉阀、氧气入炉阀、煤气出口总阀应选用气开式调节阀;蒸汽入炉阀、氮保护进口阀、重油回路阀、氧气放空阀、煤气放空阀应选用启闭式调节阀。
3.3.3 天然气气化
3.3.3.1 严格控制转化制气过程中天然气、空气、蒸汽压力,防止气压大幅度波动而发生事故。造气操作岗位应设置天然气、空气、蒸汽压力下限和上限报警装置。
3.3.3.2 正常生产中,燃烧炉温度不得低于700。C。炉膛温度低于700。C不能着火,必须人工点火,防止爆炸。
3.3.3.3 严禁二段蓄热炉温度超过950。C,以防高温裂解析炭。
3.3.3.4 正常生产中,严格控制催化剂床层温度,不得低于600。C,以防硫中毒;不得超过1000。C,防止超温损坏触媒。
3.3.3.5 严格控制入炉天然气中硫含量,不得大于5毫克/米3,防止转化触媒中毒。
3.3.3.6 间歇式转化过程,要严格控制吹风、制气两个阶段的氧含量,即吹风残氧控制在5~7%,转化气中氧<0.5%。
3.3.3.7 严密监视洗涤塔水位,防止断水造成转化气倒排。
3.3.3.8 防止燃烧气(燃碳化气或合成放空气)带水、带氨使燃烧炉温度猛降或熄火;发生带水、带氨应立即停炉处理。
3.3.3.9 要认真核对自动机百分比,正常运行时严禁搬动指针;应经常检